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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從寬?有原則無標準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賽銳:一審認可自首情節但不從輕處罰,二審又再推翻原判認為量刑過重,改死刑為死緩

  在雲南昭通李昌奎案引起舉國關注之後,三年前同樣發生在昭通的“賽銳案”進入公眾視野。2008年6月18日19時許,30歲的昭通男子賽銳在咖啡廳內刺了21歲的衛校女生吳倩27刀致使其死亡,在昭通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後,雲南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以賽銳有自首情節為由,改判其死緩。一審同樣認可其自首情節,但認為“他的作案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不應從輕處罰。”


  然而在二審時,雲南省高級法院改判死緩的理由則是:“本案系情感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並鑒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書還認定,其應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該判決書認定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故撤銷原判量刑部分,判處賽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結 語:原則上,自首情節可以讓犯罪人在量刑上獲得從寬處理,然而在“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等情況下,自首情節又可不從寬處理。至於這麼多的“特別”,並無嚴格限定,只能法官說了算。

  (本文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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