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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開5.7億巨獎得主身份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12:10:27  


 
  1.根據信息公開法,由地區彩票管理機構公開

  在美國,許多州彩票管理機構都會根據該州的信息公開法,要求獲獎者公開其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所屬地區等。不過一般除了這三點,多的信息就不能公開了。而有些人也會想辦法規避曝光風險,例如成立一個基金或者有限公司,而由這個新成立的機構來領獎。如果中獎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公開會對自己造成威脅,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當然,州檢察官還會介入調查中獎人是否真的夠資格不被公開。2010年美國德克薩斯州就有個這樣的例子,彩票購買人成立了一個基金來領獎,但是州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他不符合匿名條件,隨後該人士又向法院尋求救濟。

  2.彩票公司與買彩票人約定,假如中大獎必須以公開身份為條件才能領獎

  西加拿大彩票公司負責加拿大好幾個省的彩票發行,該公司就明確規定,如果彩票獲得者要領獎的話就必須要公開身份,否則就不能領獎。而這項規定彩票購買人在購買前已經知道,相當於彩票購買人和彩票公司做了個約定。因為彩票公司的生存之本就是公信力。但是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例如中獎人是警察部門臥底,公開會導致他身份曝光,遭遇危險,彩票公司就會允許他不公開。

  3.有的不強制公開,但是假如公開會得到彩票機構的額外幫助

  歐洲“百萬彩票”並不強制公開彩票獲得者的個人信息,而每年大概有25%的獲獎者會自主選擇公開。人們選擇公開的原因是,許多人發現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想要掩飾住這筆額外的財富就必須要和以往一樣低調行事,不能突然換個好房子或者豪車,也不能和自己親戚朋友講,否則很快就會傳開,一傳開記者也就跟著來了。假如瞞不住的話,還不如公開,而公開後還能得到彩票公司的額外幫助,例如專業的顧問能夠指導他們去處理那些突如其來的“勸捐”。

  事實上要瞞住、不露富真的不容易。英國最近就有一個很出名的事件。40多歲的男子愛德華在2009年贏得了400萬英鎊的彩票頭獎。而此前,他是一個靠領取社會救濟過日子的人。愛德華選擇了保密。可是在前不久,他被發現用現金買他以前住過的公屋。政府工作人員對此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了他的“秘密”。問題是愛德華在得獎後還一直在領取社保,所以,愛德華被以“利益欺詐”為由起訴。之前連跟他有個女兒的前女友都不知道他得獎,這下卻全英國都知道了。接下來更悲劇的來了,一名女子認出了他就是在1991年曾兩次強姦自己的男子,而現在愛德華因為自己二十多年前的罪行被判刑7年。

  總之,滿足公共利益是需要的,但如果程序、監管讓人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沒有貓膩,就可以以保護隱私為先,自願公開。而有必要強制公開的時候,如果能夠證明這會給個人帶來即刻的危險,也應該以個人權利為先。
 
  有許多措施都值得借鑒,將公開可能造成的對個人的傷害降低

  在美國,彩票機構為大獎獲得者提供了兩種領獎形式,一是現金支取,二是年金支取,如果選擇後者,彩票獎金就被分為了二十年左右領取,當然,利率也是有的,和把錢存在銀行一樣。這樣做,其實可以減少大獎獲得者的危險,一避免他亂花錢,二避免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威脅到他的安全。

  而在國外,彩票機構普遍能夠為大獎獲得者提供很好的服務,幫助他們去適應突然做富翁的感覺,也引導他們理性花錢。

  在我國,許多評論也都認為,怎麼公開,公開哪些信息其實是有技巧的。對那些民眾普遍質疑有貓膩的大獎,行政部門可以酌情公開。又比如,立法可以規定中獎者信息在小範圍內公開,公開對象包括公證處、第三方監督機構、媒體代表等,又可規定這部分人的保密義務。

  此外,還可以考慮成立民間的、半正式的監管組織。這個組織對於彩票發行等程序能經常性監管,可以獨立調查,了解中獎彩民的個人信息,但對於其信息要保守秘密。如此,既能滿足公眾的監督要求,又能保守中獎者個人隱私,或可達到兩者的利益平衡。
 
  在連個基本程序都匱乏的情況下,許多人只能寄望“公開”這個“大招”

  有人常常說,反正彩票機構公信力都破產了,所以就算公開了,人們一樣不信,一樣會懷疑這個人是捏造的。可是如果公開了,媒體和自發的公民記者就有機會去核查真實性,就像去年對廉租房的監督一樣。

  並且,正因為彩票機構的公信力破產,正因為這關乎許多人的公共利益,才需要讓它重新回到正軌上。而目前人們看到的是什麼呢?5.7億大獎的獲得者索性連以往的“面具秀”都沒有了。連“他”還是“她”都成謎。福彩中心負責人稱自己也沒見到過兌獎者本人,所有兌獎流程只有領導參與。公證人員在哪裡呢?第三方監督又在哪裡呢?實在像是關起門過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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