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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沒有秘密,科學的交給科學

http://www.CRNTT.com   2012-07-26 10:14:56  


環境監測信息關乎公共利益,不應由任何個人或機構壟斷
  中評社北京7月26日訊/“環境監測雖然會影響到公共決策,但它本身卻屬於科學的範疇。多數法治社會均將環境和生態監測信息視為人類的共同財產,這意味著沒有任何一方(包括政府)可以阻止他方公布該信息。因為環境監測信息關乎公共利益,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健康和福祉,不應由任何個人或機構壟斷。”華聲在線今日登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戈的評論文章“環境沒有秘密,科學的交給科學”,詳文見後:

  針對美國駐上海領事館定期公布PM2.5監測數據的做法,2012年6月,上海市環保局負責人指責其不合法。隨後,環保部副部長吳曉清也表示,這種做法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干涉了中國內政,而這種只用一個點位上的監測數據就對整個區域的空氣質量作出評估的做法也不科學。美國大使館隨後表示,監測和公布PM2.5數據是為了駐華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健康知情權,並未干涉中國內政。

  經過這一番爭論,環保部門決定加大監測信息的發布,到今年下半年,全國74個城市將發布包括PM2.5數據在內的更加完整的空氣質量指數。可以看出,外部監督的存在實際上促進了中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擴展了中國公民知情權的疆域。

  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土壤重金屬污染日趨嚴重,引起民間環保組織的高度關注。有民間組織準備自行購買設備進行監測,卻又擔心有違法風險。導致這種風險的“法律”就是環保部2009年4月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有條文規定:

  “進口的環境監測專用設備,必須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適用性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和使用”;“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信息”;“環境監測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現行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頒布)就已經對環境監測結果的發布進行了嚴格的控制,其中七條要求環境監測信息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有關部門間檢測結果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後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未經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屬於保密範圍的環境監測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管理。

  上述徵求意見中的“條例”,一是將該規範的法律位階從部門規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規,二是對進口環境監測設備作出了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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