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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釣魚島訴諸國際法院確是不經之談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08:09:59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馬英九自己本人於一九八五年依據其在哈佛大學博士論文《怒海油爭:東海海床劃界及外人投資之法律問題》改寫的《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一書也指出,就國際條約而論,“中華民國”、日木與中共三方之間,任何兩方均無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任何雙邊條約。“中華民國”雖早在一九七零年卻批准一九五八年的《大陸礁層公約》,但日本與中共迄未加入,故該《公約》僅就其第一至第三條已被公認為國際習慣法之部分,得適用於日本及中共。至於一九八二年的《新海洋法公約》,日本及中共雖均簽字,但該《公約》尚未生效,故僅能在未來拘束雙方。而“中華民國”既未參加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亦未簽署《海洋法公約》,即令該《公約》在未來順利生效,“中華民國”僅就其中:一、宣示國際海洋法的條文及二:“中華民國”已宣佈接受的條文,受其約束。也就是說,台灣方面並非是《海洋法公約》的締約方,因而《海洋法公約》的效力並不及於台灣方面。

  既然如此,台灣方面又憑什麼將釣魚島糾紛訴諸國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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