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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現代意義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0:57:27  


 
  這樣一種儒法結合的傳統,在包公身上得到具體和集中的體現。包公雖然被描述為剛正不阿,但他處理平民和權貴有很大不同,不僅重大案件王爺要參審旁聽,斬首用的鍘刀也因罪犯的身份而有很大差別。更重要的是,儒家強調君君臣臣,包公雖反貪官,甚至王侯將相,但不反皇帝。他時常握有尚方寶劍,皇帝才是集最高行政權和最高司法權為一身。所以,這樣一種皇權至上,司法與行政不分的體制下的包公文化、法家文化,說到底還是人治時代的產物。

  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已經寫入憲法。憲法而不是最高領導人的意志,才應該是一切活動的根本指南。包公的所作所為,從根本上來說,與這個時代是格格不入的。特別是他作為中華法系下的代表性人物,其裁判案件的依據和方式,是屬於韋伯所稱的“實質非理性”法律模式,沒有普遍裁判標準,更多依據倫理和情感,缺少足夠的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這與今天所強調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制約權力濫用的法治模式完全不同。

  這並不是說,包公對現代中國毫無意義。包公傳統有象徵意義,並且可以對傳統進行重新解釋。如歷史學家霍布斯鮑姆在《傳統的發明》一書中所指出的:傳統不是古代流傳下來的不變的陳跡,而是當代人活生生的創造;那些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的、表面上久遠的傳統,其實只有很短暫的歷史;我們一直處於而且不得不處於發明傳統的狀態之中。

  由此而言,包公的形象,說到底不過是來自於後人的型塑和想象。如果今天重新弘揚包公傳統,首先是學習包公剛正不阿的品格,但這種品格不能靠內省修身,而要通過制度建設進行約束,防止各種權力幹擾法院依法獨立辦案;還要學習包公的人格魅力,但這種魅力不是以建立卡裡斯瑪權威的政治統治模式為目標,而是為了通過發揮個人魅力進行制度創新,推進法治。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通過個案創造違憲審查權力,奠定了獨立司法的基石。

  總的來看,今天河南法院弘揚包公傳統,象徵大於實質意義。以目前的司法狀況來看,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現有的司法體制,對於外來現代法律知識的學習還很不夠。這些知識恰恰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中國司法的發展一定會遇到類似的問題。但同時也應看到,所有的制度和知識都有一個本土化過程,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必須考慮到當地的文化傳統。這種傳統並不只是存在於歷史,而就在當下老百姓的生活之中。因此,轉型時代下的司法活動,也必須兼顧現代與傳統。

【相關閱讀】一廂情願的“包公司法文化”(2012年9月21日 財新網 陳寶成)
 
  最高法院支持河南弘揚“包公司法文化”的說法,有可能是地方司法機關的一廂情願。財新記者獲悉,最高法院在今年一份針對河南高院的批覆文件中,並無弘揚包公司法文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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