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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預算被刪會否步“國統會”後塵?

http://www.CRNTT.com   2012-12-06 09:09:06  


 
  實際上,這樣的機制設計,是二零零三年“立法院”制訂《公民投票法》時,國親兩黨合作反制“扁政府”的結果。當時由游錫任院長的“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公民投票法》法案,對“審核機制”的設計是,由現有“中選會”舉辦聽證會(出席者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而“國親版”則是建議另行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十一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任命。最後通過了“國親版”,而委員的任期為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交主管機關提交“總統”任命。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委員會議由主委召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游錫堃的“行政院”曾認為是這一條文內容窒礙難行:一、組織疊床架屋;二、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的實施;三、違反權力分立原理,因而送回“立法院”提請複議。但“立法院”經表決,仍維持原案。這就註定了“公投”的“審核機制”,存在著爭議,而台聯黨就正是捉住了這一點來大做文章。

  實際上,台聯黨與民進黨聯手提交的“ECFA公投案”,除了是要挑起台灣民眾反對“ECFA”之外,還有一個陰險的目的,就是要籍此發動“公投的公投”,迫使馬政府修改“公投法”,讓其可以隨心所欲隨時提“公投案”也可輕易過關,以阻遏兩岸關係向前和平發展;或者意圖讓台當局自我否定“ECFA”。更重要的是,“公投案”使用“台灣與中國”術語,等於是將“一邊一國論”付諸“公投”。

  因此,儘管台聯黨的“ECFA公投案”連續三次遭到“公審會”駁回,仍不甘心,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後,今年七月仍遭“公審會” 駁回。今次就利用審議“公審會”預算之機,進行報復,將其明年度的預算刪剩一千元。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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