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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李天一案你需要知道的五件事

http://www.CRNTT.com   2013-08-28 10:28:14  


   
被害人是否必須出庭接受質證?  
 
   刑訴法沒規定被害人必須出庭,被害人可自由地選擇是否出庭或委托律師來主張權利

  被害人是廣義上的“證人”,被害人本身就是當事人,而證人不是當事人。《刑訴法》對於證人出庭的規定是,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刑訴法》對於被害人是否和證人一樣必須出庭沒有明確規定。

  被害人與證人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享有不同的訴訟地位。如證人出庭只是為了作證,不能旁聽庭審、不能出現在法台上,而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享有提出、申請調取證據、對法庭出現的任何證據有參與質證、對案件發表控訴、辯護等意見的權利。正是因為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不等同於證人,因此法院不能將上述條款適用於被害人楊某。在強姦案件當中,被害人出庭很少,被害人可自由地選擇是否出庭來主張權利或委托律師主張。

  對於被害人應當出庭的情況,應由法院來判斷,而並非被告人律師

  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部分被告人律師提出,要求楊女士出庭作證接受質詢。李家律師蘭和更聲稱,由於楊女士的出庭對整個案件非常關鍵,因此認為她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出庭,甚至為了讓被害人出庭而申請延期審理。然而,對於被害人應當出庭的情況,應由法院來判斷,而並非被告人律師。如果被告人律師認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來反駁被害人的證言,讓法庭認可其有出庭的必要。在被害人不出庭是否會影響證據證明力的問題上,證人如果出庭,理論上將以法庭上的說法為准。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也不會影響證言的效力。

  被害人不出庭,可對其書面證言進行質證,如法院對證據有疑問,可採取庭外調查核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對其書面證言進行質證。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證言存在很多問題,公訴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也可以回答。如果無法解決,出現疑問,法官就可以採取庭外調查的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把被害人找來,或者親自到被害人處等其他地方,進行庭外再調查,核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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