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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再次將馬英九陷入司法案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13-10-04 08:51:09  


 
  在特偵組被揭發“監聽國會”後,事態十分嚴重。本來,馬英九如果不是過於“老實”,還可“側側膊,唔多覺”地混懞下去。但他前日偏要親上火線,接受周玉蔻的專訪,談到了一些細節,卻暴露了大問題。其一、特偵組是於 九月五日 才簽結“關說案”的,但黃世銘卻在八月三十一日就向馬英九報告此案,這不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甚至還觸犯《刑法》公務員洩密罪。不過,在這部份,馬英九尚可置身度外,儘管“檢察總長”在非公務時間、地點直接見“總統”,有違“憲制”精神,但仍可說是被動地“觸密”。其二、隨後,馬英九卻讓黃世銘留下監聽錄音的譯文,並立即電召江宜樺、羅智強開會研究“鍘王”,則是首置不應知悉的司法機密,則是涉嫌“教唆洩密”的問題了。馬英九此舉已經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的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侵犯公佈監聽資料的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甚至可以依《通保法》有關洩漏監察所得資料的規定,向馬英九、黃世銘等人求償。儘管現在馬英九身為“總統”,按“憲法”規定享有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當然不能偵辦,只能是以他為黃世銘“洩露司法機密案”的證,而遭司法機關傳召而已,但這也足以使尊嚴受損了,堂堂“總統”卻身為案件當事人而遭司法機關傳喚。

  曾記否?當年陳水扁本人的貪腐案尚未被揭發,尚算是“清白”之身,而且其民意支持度還是處於支持與反對互相拉鋸之時,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在調查前一年花蓮縣長補選一宗涉及民進黨的懷疑賄選案時,認為陳水扁身為民進黨主席,應該清楚案情,故以“證人”的身分傳召陳水扁到庭,協助檢方調查。李子春此舉被民進黨內部認為是很荒謬的事,即使檢察官真的有這個動作,陳水扁也不會出庭。但按照台灣的法律,“總統”雖有刑責豁免權,但並未規定不能傳訊“總統”當證人。而且,在《刑事訴訟法》上,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若經傳召,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科以罰款並拘留,如果有事請假無法到場,檢察官將會持續傳訊,直到證人到庭為止。 因而也是讀法律出身的陳水扁,不得不放下“總統”的尊嚴,依時前往花蓮應訊,而李子春這位唯一敢在陳水扁任職“總統”時就傳召其出庭的檢察官,則名噪一時。而現在,馬英九也遭檢察官傳召了,但與陳水扁不同的是,他的民意支持度已低到不能再低,而且國民黨內也沒有人為他的被司法機關傳召而“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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