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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貪官增多:名單易開,想抓不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5-14 12:03:08  


 

  ■ 儘管政府更重視,但“絕殺”官員海外逃路依然還有不少制約

  引渡,方式最正規但對發達國家很難奏效

  2000年8月,我國從蒙古將攜200萬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會計楊彥軍引渡回國;2002年4月,從俄羅斯將涉嫌貪污罪的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生產資料公司駐滿洲里辦事處副主任王德寶引渡回國;2002年12月,從泰國將挪用公款7.1億元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陳滿雄引渡回國;2009年6月,從阿爾巴尼亞將涉嫌特大金融詐騙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國。

  可以說,在中國追捕外逃“貪官”的主要途徑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規的方法。然而,在現實情況中,引渡卻又是很難奏效的。一方面,至2013年5月,只與36個國家和中國簽訂了引渡條約,而且限於周邊國家,與美、歐、澳等發達國家簽約極其有限,“一些被外逃貪官視為避難‘天堂’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另一方面,很多國家對中國的司法公正、人權保障有異議,以及在雙重犯罪原則(在兩國法律中均構成犯罪的行為)和贓款分成(對協助國的費用支付)等方面的認識也不一致。所以,引渡的效果極其有限。

  作為全世界極少數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國家,我國在打擊外逃貪官時面臨和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慣例相違背的司法制度,這也構成引渡外逃貪官的主要障礙。

  非法移民遣返,作為不具備引渡條件的替代方式,僅限於個案合作

  非法移民遣返也是緝捕外逃貪官的一種重要手段,通常是在難以開展引渡合作的情況下採用的一種方式。但是,引渡是在兩國之間進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則是一個國家根據本國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針對非法移民所進行的一種單向的刑事或行政訴訟。

  所謂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國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處理程序將“難民”和“非法移民”驅逐出境。與引渡相比,遣返屬於個案合作,其成功與否完全取決於他國主管機關對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構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言,外逃貪官由於在國內所任公職的緣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太可能取得目的地國家的永久居留權。因而,他們往往會借助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個人資產等相關材料,或稱難民、受到“政治迫害”等手段申請合法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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