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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中國的依法治國重在依法治黨

http://www.CRNTT.com   2014-10-27 09:47:20  


 
立法賦予外部監督權
 
  其次,黨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高於法律,黨必須依法執政。從實際發生的效應看,黨的政策常高於國家法律,領導人的批示又高於黨的政策,這不是依法治國的表現。中共作為執政黨,想要將本身的意志和黨內政策在全社會實施,指導政府行動,就必須通過人大使之變成法律。沒有這種形式的轉換,它就不具有類似法律的效應,就不能作為實際執法的依據。之所以要有這個轉換,是因為任何法律都有適用邊界,法律的邊界也就是權力的邊界。這實際上就起到了規範和限制黨權的作用。如果沒有這個轉換,將黨內政策直接用於指導和規範社會,黨權就將無所不在,很多人尤其是黨的各級領導人,就會借黨的名義或者憑籍直接掌握的黨權,為所欲為。
 
  第三,還需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社會與大衆有批評和監督黨和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人的權利。黨現在有自己的監督機構,但這遠不夠,需要把這個監督權力擴展到全社會,賦予社會特別是輿論,監督黨和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人是否遵守法律,有否僭越法律的行為。理論上,中共也不否定社會的這種監督權,然而當媒體和大衆行使這種監督權時,又會遭到中共打壓。因此,需要把監督權落實下來,寫進法律,以法來支撐大衆監督中共的信心。
 
立法須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一番清理,今後立法須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加強公民對立法的參與。由於立法過程的封閉性,特別是在法律起草階段由相關部門來主導,中國的很多法律尤其是專門法,都充斥著部門利益,實為部門法;這導致法律本身就存在價值導向的不公。要克服這種現象就必須加強公民對立法的參與,立法過程要公開透明。第一步,是對現有法律進行清理,對那些明顯為方便部門管理的法律做出修改。
 
  第五,加快制定約束和規範公權力的法律。包括黨權在內,中國對公權力的立法還很薄弱,至今對黨和政府的各級組織、黨務和政務公開、反腐敗方面的立法尚為空白。黨和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它們的關系須通過法律來確定,以明確各自的權力邊界。現代政黨和政府也都是透明的,其黨務和政務應向黨員和公衆公開。另外,反腐的進一步推進需要制度治本,例如出台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這些都要立法,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六,建立一個受法律約束的公共財政和預算體制。中共雖然不直接管錢,然而作為執政黨,它的黨務和國務行為都是由財政支撐的,所以對黨權的限制,也包括限制其對財權的使用。財政改革實際可以作為政治改革和建立憲政體制的一個突破口;因為現代財政本身就是分權的產物,具有憲制的意義。
 
  最後,黨也不能幹預司法審判,必須給予司法有限獨立。司法的完全獨立是限制黨權和政府權力的利器,它能有力的在它們之間形成一種制衡,並讓民衆有一個權利申訴和救濟渠道。但在當下中國,司法完全獨立不具現實性,然而可部分獨立,盡量減少各級黨政機構對司法的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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