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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事件追責不應到此為止

http://www.CRNTT.com   2015-01-22 11:30:38  


   
避免“外灘悲劇”,問責不是終點 

  2015-01-22 09:03:00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 高

  突發事件的應對,是對機構和人的應急能力、綜合協調能力的重要考驗,因而尤其要求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要有敏銳的風險意識和高度的責任心。

  21日,上海公布“12·31”外灘踩踏事件的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對群眾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並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黃埔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建議對黃埔區委書記、區長、公安局長等11人撤職等處分。

  這一調查報告,從總體上分析了引發此次事件的五大原因,將事件定性為了公共安全責任事件。明確在國際化大都市發生如此事件,後果是慘痛的,教訓是深刻的。

  社會生活中,突發事件,包括自然原因而導致的突發事件和社會原因而導致的突發事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避免。因此,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充分凸顯著公共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和效能。地方政府作為公共安全的保障者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是突發事件應對中的重要責任主體。

  在應急法制上,突發事件的應對包括四個層次:事前的預防與應急準備,臨近發生時的監測和預警,事發時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由於事件一旦發生,往往具有不可逆轉的破壞性,因而預防便顯得至關重要。例如,對於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應當事前便對於當地的植被、土壤、降雨等情況有著充分的估計並作出預案,而不能等到實際發生時再慌忙應對。此次上海的踩踏事件,預計不當、預防不足可謂是關鍵原因。

  突發事件的應對,是對機構和人的應急能力、綜合協調能力的重要考驗,因而尤其要求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要有敏銳的風險意識和高度的責任心,即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責任意識。對此,近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也強調,群眾自發形成的聚集活動要研判評估,形成常態化安全監管機制,加快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的頻繁以及公共交通的發達,城市中尤其是大城市的人群聚集越來越容易發生,因而對此類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也顯得愈發重要。一方面,對於一些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的時間節點以及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事情發生時,應當對人群聚集的可能性及其程度提前做好研判,採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包括劃出隔離帶,關閉人群聚集區域附近的公交車站,以延長步行距離,讓集結的人群在較長距離的步行中分散,等等行之有效的方法。

  希望以上海的此次問責為起點,相關部門尤其是公共安全機構的負責人能提高責任意識,多留一分心、多用一分神,盡量避免一切人為的公共安全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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