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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的“違法所得”該怎麼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5-03-20 11:23:20  


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這個“特別巨大”到底是多少?如何評估?如何處理?
  中評社北京3月20日訊/2015年3月16日,徐才厚因膀胱癌醫治無效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涉案財產正好適用新刑訴法“特別程序”

  顯然,徐才厚病亡後,其為官政聲自然不值一提,歷史地位也無從談起。社會大衆可能關心因為徐才厚的死亡而導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斷了綫索、亂了頭緒。當然,人們可能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是,他那些涉嫌貪賄所得或者說“違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處理。在法律人看來,這才是徐才厚之後的重大問題。

  大家對“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額”、“涉嫌犯罪所得”等專有名詞,可能還不了解。曾經某些貪官因遠逃海外,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與不正常死亡,更因未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有罪,致使我們在法律上無法確定何為“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其“犯罪所得”。以至於有的貪官竟以“走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為由而自殺,給辦案人員留下難題。

  2012年新修訂的刑訴法解決了這個司法實踐中的現實難題,新刑訴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很顯然,這個在法律上最終被確定為“違法所得”的程序,肯定有利於推進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所以,現在用來解決徐才厚的“後事”,可謂對症下藥。

  因為徐才厚在正式起訴之前病亡,其涉案財產的處置正好適用“特別程序”。所謂“特別程序”,其全稱為“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為前提,如能證明某物屬犯罪收益,該物與其持有人的法律關系即被切斷,應對其實施強制沒收,也就是未經定罪即沒收相關犯罪所得。這個“特別程序”雖然參照了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原則和訴訟方式,但並非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在其性質上仍然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沒收制度,是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序。學界普遍認為,這一立法修訂活動是中國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一項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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