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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貪官”可不可行?

http://www.CRNTT.com   2015-04-28 14:53:58  


 
  “巨大的腐敗存量加上腐敗潛伏期的客觀存在,導致反腐中選擇性執法成為必然。我們需要思考的不是赦免制度究竟有多違背民意,而是選擇性執法與赦免之間誰更傷害群衆的情感?沒被查的都顯得清廉,一查都是大老虎,這導致是否被處理已經不足以成為民衆評價官員是否貪腐的標准。”在蔡正華看來,選擇性執法必然延續威權反腐的舊路,而與財產公示配套的赦免制度卻能夠摸清情況,為未來的制度反腐奠定基礎。

赦免“還不到時候”

  那麼,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赦免制度?嚴格意義上,赦免貪腐官員與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並不是一回事,後者是指我國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所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所組成的特赦制度,法理上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被司法宣告為有罪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而學者們討論的赦免貪腐官員,也並非是赦免那些已經被司法確定為有罪的貪腐官員,而主要是針對那些尚未被司法追究的貪腐官員,通過宣告既往不咎來對其進行特定豁免。因此,我國現有的赦免制度是無法做到赦免貪腐官員的,建構有效的赦免制度體系,就成為支持論者們眼下的首要任務。

  蔡正華解釋,赦免貪腐官員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實現社會更好發展的手段之一,他注意到,之所以那麼多人反對赦免貪腐官員,很大程度上並非是反對赦免本身,主要還是害怕配套制度不完善後被某些貪腐官員鑽了空子,導致赦免制度演變為自己赦免自己的鬧劇,因此考慮建構何種赦免制度時,就必須明確赦免貪腐官員政策的根本內涵。

  他提及了兩個“特赦”案例,第一個例子來自西班牙——在佛朗哥時代,西班牙民族主義者殺掉了數十萬同胞。1975年佛朗哥去世,官方主導的轉型開始,政治、經濟和軍隊領域內的精英們達成了共識,他們一致主張既往不咎,不再追查獨裁時期違反人權的責任者。之後西班牙人逐漸普遍地認同了集體忘卻,實行一種公共大赦的集體性實踐。英國考文垂大學寬恕與和解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魯•瑞格比研究後認為,西班牙的精英和民衆們之所以這樣做,主要原因是希望西班牙在沒有障礙和威脅的情況下,轉變成歐洲共同市場內的多元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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