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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 “中華民國”如何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14:40  


 
  從“三C”關係看“中華民國”問題

  要真正認清所謂“中華民國”問題,就必須釐清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個概念的意義及它們之間的邏輯關係。由於中國(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和“中華民國”(ROC)”三者的英文名稱中均含有大寫“C”,為了表達方便起見,此處稱三者為“三C”。

  (一)國名與國號區分視角下的“三C”關係

  從國名與國號的關係來看,國名是一貫的、連續的和穩定的,而國號是隨著政府更迭而不斷變更的。⑰就中國來說,“中國”(China)是國名,而“中華民國”(RO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則分別是中國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國號。從某一個特定歷史時期來看,國名與國號是一體的,具有同一性。從這一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之間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也可以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謂“中華民國”,何者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之爭。

  1、“中國”(China)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關係的法理解析

  從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構成的四要素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政府,是組成中國這個國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中國在目前階段(1949年迄今)的國號,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雙重身份:在“國家”層面,它是中國的國號,與“中國”的國名(China)可以互換使用;在“政府”層面,它是目前中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國行使主權。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是一個國家,也是一個中央政府。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問題上,曾存在過法理上與事實上的落差。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1949年成為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為中國的國號,並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但由於當時國際社會處於“冷戰”格局,受到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阻撓,直至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才在事實上與中國具有同一性,從而完成了法理上與事實上的統一。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一個國家只有一個代表該國家的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的客觀事實,在法理和事實上否定了台灣當局與中國的同一性,但這並非意味著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是在國際法層面上來講的,是就在國際社會的代表權問題而言的,而非就兩岸之間的管轄和治理而言的。為了給台灣在“一個中國”框架內預留應有空間,有學者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籠統地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部分同一性”,該說辭表面上是為了表達“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意蘊,但事實上無異於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實上,大陸方面的“一個中國”表述在國際和國內兩個場域存在著不同版本:在國際場域,大陸方面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但在國內場域(即兩岸之間),大陸方面並不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而強調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若將國際場域裡的同一性延伸至國內場域(兩岸之間),則容易讓人們產生台灣存在於中國之外的錯覺,特別容易被“台獨”人士所利用。因此,對於大陸方面來說,既要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的同一性關係,又要給台灣留出適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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