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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南海 21世紀地緣政治主戰場

http://www.CRNTT.com   2018-02-21 00:15:43  


 
  美國所謂的“航行自由”並不是貿易上的,而是以貿易為藉口的“軍事行為”。美國的觀點形成於1994年10月,克林頓總統在洛杉磯會上交給國會的會議文件,後來該文件得到美國國會的正式批准。此次會議謹慎地平衡著沿海國家與其他海洋使用國家之間的第一訴求,詳細規定了軍隊與商業飛機、航船在海岸國家所轄海域及公海上或上空通行的權利。根據此次會議的精神,所有船隻飛機都可以從水面、水下或者水上通過國際航道於群島。另外會議還規定,在沿海國家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上,水面航行、水上飛機及水下作業,都享有公海自由。該文件還進一步指出,諸如停泊船隻起降飛機、操作軍事裝備、情報搜集、軍事演練與考察等,都應屬於公海行為。

  美國以國內政府決策文件作為南海“航行自由”國際法依據,但卻拿聯合國海洋法作為幌子。美國政府認為依據海洋法第58條,③根據這些條款,所有國家都有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實施軍事活動的權利,然而在擁有這種權利的同時,使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應適當地顧及沿岸國家的資源,或其他權利,這是各種船舶所屬國的義務。另第58條第三款規定,其他使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應適當地顧及所屬國的權利與義務。

  美國不是《海洋法公約》的成員國,但在1988年時公佈了12海里的領海。1999年時公佈了24海里的鄰接區,並在1983年公佈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而相應美國對第58條的解釋為:“所有國家都享有航行飛越的公海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包括軍事活動,例如飛機和飛行器的錨泊、發射和降落、軍事裝置的操作、情報的搜集、監測和偵察活動、軍事演習、行動和進行軍事測繪。”④可見是美國單方面延伸了海洋法第58條,並要求其它國家認可。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誕生,是沿海國家與海域使用國家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沿海國家要管理與保護本國的海洋資源,而海域使用國家想確保本國在海上航行飛機過境的自由,這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軍事目的的活動顯然不符合海洋法公約。但美國方面卻認為,中國對專屬經濟區內所屬權利的“延伸”,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悖逆,並認為“所有國家都可以在事先不與海域所屬國打招呼、沒有徵得所屬國同意的情況下,在該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軍事行動,這是合法的。”同時美國也加強其“延伸”的實際操作,在2000年對中國經濟專屬經濟區實施軍事偵察達四百多次,這才導致2001年美國EP3電子戰飛機與中國海軍戰鬥機在南海上空相撞。⑤中國戰鬥機近距離跟蹤美國海軍P-8海上巡邏飛機,也引起了一場非常嚴重的外交風波。

  美國並不是聯合國海洋法簽約國,卻以聯合國海洋法為藉口,來行使其軍事權力。特別是所藉口的第58條根本沒有涉及到軍事活動的相關規定,顯然是美國在有意“延伸”海洋法,來達到美國自己的目的。而中國限制美國軍事力量在本國專屬經濟區內活動的做法,成為中美直接衝突的一個導火索,未來中美兩國圍繞著這個問題必然還會產生衝突。這意味著南中國海可能未來還會成為中美矛盾摩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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