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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反分裂鬥爭中的法治思維

http://www.CRNTT.com   2020-08-02 00:04:01  


 
  基於兩岸關係的內戰原理,以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即是我國的內政事務,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一般意義上,“干涉(intervention)按例是國際法所禁止的。干涉就是一國對另一國的事務的專橫干預,專橫干預指武力的使用或威脅的干預。對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不加干涉的義務被認為是國際法保護各國對內和對外的獨立這一事實的結果。”⑥在這一原理的指引下,我國可以基於國家主權採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內的任何措施用於解決台灣問題,而不受外部勢力的專橫干預。並且,基於國家的“不可滲入性”⑦原理,國內法律秩序對某一領土即對狹義的國家領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綜上,無論是不干涉內政原則,還是國家的“不可滲入性”原理,都佐證了一個事實:我國採取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均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

  雖然在理論上,我國採取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均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但一旦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等實際行動解決台灣問題時,必然面臨外部勢力和國際輿論針對我國採取的有關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規則的議論、非議乃至指責。基於此,我們可以作出如下判斷:我國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如何有效遏制外部勢力以武力或者非武力方式干預,是確保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效行使的關鍵。實踐中,我們應形成應對策略,應對外部勢力干預我國內政的可能的法律藉口,挖掘可以為我所用的國際上的政法資源,以此形成回應乃至譴責外部勢力、爭取國際支持和道義制高點的法治話語。舉例之,在具體實踐中,我們可以組織研究隊伍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研究我國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是否可以借鑒適用戰爭法上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用哪一部分規定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事實上,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我國在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針對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這一實踐範式已經劃定了明確的制度邊界,也即戰爭法中的人道主義保護規則。戰爭法中有一部分規則在性質上屬於人道主義保護規則,其佔據著道義制高點和話語制高點,且國際法學界已經形成非國際武裝衝突適用國際人道法規則的共識。因此,從最大限度爭取國際道義支持和話語正當性的角度出發,在實踐中,我們應將一些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從國際法上轉化到國內法中予以適用和遵循。由此一來,在面臨外部干涉勢力依據國際法而提出的質疑和詰問時,我們不僅可以依據台灣問題的內政屬性予以回應,還能從法技術層面,以我國《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制定和實踐活動均貫徹了人道主義保護規則給予回應。不僅如此,根據“正義戰爭”學說,按照一般國際法,戰爭在原則上是被禁止的,戰爭衹有作為對不合法行為的反應,才是被允許的,而且衹有當戰爭是針對對這種行為(即不法行為)負責的主體時,才是被允許的。⑧我國《反分裂國家法》規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台灣同胞”。⑨由此,我國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是被允許的,在國際法上亦是有著絕對的正當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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