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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地位未定論邏輯錯誤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隨著中美建交及兩國關係正常化,美國炮製出的“台灣地位未定”基本上銷聲匿跡。不料,20世紀90年代,尤其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島內“台獨”勢力空前壯大,為實現其“獨立建國”夢想,大肆宣揚“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住民有權對其前途公投,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獨立”以及“制憲”等論調。而落實這些“台獨”論調的前提必須是“台灣地位未定”。於是,“台獨”勢力舊調重彈,將兩個和約中關於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列島的模糊表述加以擴張性解釋,以此作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依據。

  (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目標指向是“台灣共和國”

  其實,上述論調與島內“台獨”勢力主張的“公投制憲”、“2300萬人決定論”等是一脈相承的,它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去論證和支撐“台灣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與此相聯繫,有“台獨”論者謊稱,1945年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的相關權利後,國民政府從同盟國手裡接管台灣,衹是受同盟國委託“託管”台灣,而非“接收”台灣。既然如此,島內2300萬台灣住民就有權通過“自決公投”結束“託管”,包括有權獲得獨立。“台獨”勢力蓄意將國民政府對台灣的“接收”說成“託管”,純屬歪曲歷史事實,其目的是為論證“台灣地位未定”。還有“台獨”論者以“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基礎,進一步杜撰出“台灣已為‘國家’實體”的論調,他們援引1933年通過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確立的國家構成四要件,即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據此推論“台灣已經是‘國家’實體”。由上可見,“台獨”勢力為給其分裂活動披上合法性外衣,可謂煞費苦心,杜撰出一整套“台獨”理論和論述。

  為清晰表達起見,筆者採用素描手法,將前述“台獨”理論體系簡約為:“三個否定”+“一個堅持”→“一個目的”→“台灣共和國”。具體說來,所謂“三個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號決議三個國際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所謂“一個堅持”,是指堅持和強調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所謂“一個目的”,是指“台獨”勢力“三個否定”和“一個堅持”的目的是為論證“台灣地位未定論”,繼而為通過“2300萬住民自決”、“公投制憲”來建構“台灣共和國”奠定“合法性”基礎。

  結語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正如2020年5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15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那樣:從中國人民數千年來開發台灣、歷代政府管轄台灣的歷史文獻,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聯合國2758號決議等國際法律文件,再到中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有關台灣的歷史、法理和事實,均充分證明,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無論“台獨”勢力如何企圖篡改歪曲台灣歷史事實,如何企圖包裝“台獨”主張訴求,都不能改變其分裂國家的險惡用心;無論“台獨”勢力使出什麼謀“獨”花招,都是非法無效的;無論“台獨”勢力怎麼折騰,都是徒勞的。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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