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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以法律反對和遏制台獨,主要含義是指:一是在法理上宣示台獨的本質和危害;二是明示法律禁止性規定,並以告知法律必將發生的懲戒後果,以其固有的威懾力對台獨分裂活動進行管控;三是當法律適用的條件具備了,法律將產生實質作用。

  (二)反分裂國家立法的合法性正當性

  反分裂立法,推進國家統一大業,並不是基於強權的征服和吞並。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各民族人民的福祉,體現了民族團結、共同發展的正當性、正義性的法律精神。反分裂立法以憲法為根據,又符合國際社會“一個中國”的普遍共識和聯合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權的決議。反分裂立法的重要意義還在於,以法律的防範、制止、懲治的功能,特別是具有震懾力的懲治功能,有了可以實際追訴“懲治”台獨犯罪的功能,《反分裂國家法》才有震懾力。台獨分裂活動是犯罪行為,懲治台獨屬於刑事處罰。《反分裂國家法》的震懾力由兩方面構成。一是針對台獨政權集團,即在國家處於分裂的緊急關頭,啟動非和平方式,以雷霆萬鈞之力,形成對台獨勢力的整體摧毀;二是法律對個體台獨犯罪分子的懲治,精準有效打擊台獨人物,包括開列“頑固台獨分子”及其“金主”的清單。要通過可能達成的對台獨人物的懲戒,達到遏制台獨活動的目標,約束分裂國家的行為,維護和平,避免衝突乃至戰爭。

  三、從《反分裂國家法》看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大業

  (一)戰略模糊的智慧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一款有兩個中心詞、一個判斷句。一是“事實”,指分裂事實已然,這是容易判斷的。二是“事變”,這是指動態事件,可能造成分裂情形的潛在威脅性。事實與事變都是“有事”,都是基於客觀狀態的發生。三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可能性”本來就是一種主觀的辨識,在“可能性”之後,再綴以“完全喪失”的表述。所以,《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關於“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是一個具有彈性和戰略空間的表述。這是立法者的戰略智慧,判斷權在大陸、判斷條件在大陸、採取措施的主動權在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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