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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參與世衛的能與不能 | |
http://www.CRNTT.com 2022-02-05 00:04:10 |
(四)台灣以非觀察員的非國家行為者參與世衛組織具有開放性 根據世衛組織《基本文件》和相關規定,邀請非國家行為者參與對其開放範圍的活動。《基本文件》中與非國家行為者交往的總框架導言開篇部分指出,“與非國家行為者交往的總框架草案以及世衛組織關於管理與非國家行為者交往的政策和業務程序,適用於在本組織各級與非國家行為者的所有交往,關於交往的四項具體政策和實施程序則限定分別適用於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實體、慈善基金會和學術機構。”〔13〕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實體、慈善基金會和學術機構,是非國家行為者參與世衛組織的主要組織載體。台灣以非國家行為體名義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貫穿台灣參與世衛組織的整個歷程。〔14〕具體而言,台灣參與世衛組織的早期推動力量,主要是非國家行為者的民間機構。此外,即便台當局無法以會員、副會員、觀察員等身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仍保持民間非國家行為者參與世衛組織的空間。 從台當局推動參與世衛組織進程來看,其首選仍是尋求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那麼蔡英文當局能實現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嗎? 根據世衛組織的相關規定,某一主體成為世衛組織的觀察員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世衛組織總幹事邀請。根據世界衛生大會議事規則之衛生大會會議部分第三條規定:“總幹事可邀請已提出會籍申請的國家、已代為申請為準會員的領地、以及雖經簽署但尚未接受組織法的國家,派觀察員出席衛生大會的會議。”〔15〕二是通過世界衛生大會以大會決議的方式邀請。如若任何會員國認為確有必要,可提案提請世界衛生大會邀請世衛組織非會員國或國際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大會。此方式在世衛組織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是,1974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WHA27.37號決議,邀請巴勒斯坦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 1.從世衛組織總幹事邀請途徑來看,台灣的主體身份不符合規定 台灣當局雖在1997年和2007年,曾以“事實國家”身份申請成為世衛組織的會員,但均被拒絕。這是否意味著世衛組織總幹事,始終能獨立做出正確的決定呢?事實上,1997年台當局初次申請觀察員身份時,時任世衛組織總幹事中島宏和秘書處曾出現動搖,後由於大陸多次交涉,該組織最終拒絕了台灣申請。〔16〕蔡英文當局未獲得邀請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後,也曾要求世衛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向台灣發出邀請,世衛組織拒絕了台灣的要求。對此,世衛組織法律顧問索羅門表示,台灣參與世衛組織屬於194個會員國的決定,總幹事無法定奪;他同時指出,世衛組織是政府對政府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世衛組織早在1971年就認定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決定至今仍維持著。〔17〕結合世衛組織的相關規定以及索羅門觀點,世衛組織總幹事是否對台灣發出邀請,在於是否認為台灣具有“主權國家”身份,如果總幹事及秘書處認為台灣是“主權國家”,就可能出現中島宏博士的搖擺狀態。而索羅門觀點,反映總幹事對爭議申請,採取規避且不違反世衛相關組織程序的方式進行處理。因此,大陸要預防“極端化總幹事”出現的可能。此處所言的“極端化總幹事”存在於兩種情況:一是其本人主動做出邀請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行為;二是受外部局勢變化和重要會員國家集體施壓,世衛組織總幹事迫於壓力,被迫做出邀請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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