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民進黨建構固獨法律體系後果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10-09 00:02:55  


 
  不過,民進黨當局沒有停止針對兩岸議題尤其是兩岸交流往來的相關修法工作,仍在持續不斷修訂與完善“抗統、阻融、固獨”的相關法律法規,2020-2022年又先後對“國安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進行了修訂。目前仍在推動相關“抗統、阻融、固獨”法規。一是進一步推動“去統”法規修訂。民進黨“立委”多次提出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消前言中的“國家統一”設定,企圖達到“去統”之目標,並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未來不排除通過大法官“釋憲”將“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之疆域”改為“現有之疆域”,以達到“中華民國台灣化”的“去統”與“固獨”目的。二是持續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加強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資金技術等管制。三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持續修訂,如“中共代理人法”(或“境外敵對勢力影響透明法”)與“敏感科技技術保護法”等。

   二、民進黨當局建構“抗統、阻融、固獨”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在過去既有規範與管制兩岸交流往來法律體系基礎上,民進黨當局又進一步完善與強化了“抗統、阻融、固獨”的法律法規。

  (一)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築起兩岸政治協商談判與簽署協議的法律高牆,試圖堵死兩岸和平統一之路

  民進黨當局為阻撓兩岸政治協商及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和平統一協議設置障礙,2019年5月31日,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3款,共10項內容,對兩岸政治協商進行全面封鎖與限制。主要內容包括:首先,將主權議題或統獨議題排除在兩岸協商之外。即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①,就是說統獨問題不能談判,這等於和平統一的可能性不復存在。其次,對兩岸政治協商設置了極高甚至不可能實現的門檻。兩岸政治協議的協商,在協商前、協商中與協商後均有嚴格限制與規定。

  一是兩岸協議啟動前之規定:兩岸協議協商即“締結計劃”,須經全體民意代表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代表須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就是說衹要四分之一民意代表不出席或出席民意代表四分之一不同意,協議就不能啟動。依台灣政治結構與立法機構結構,綠營勢力可能永遠會超過四分之一,衹要他們不出席或出席不同意,兩岸協議的協商就無法啟動,這也在實質上宣告了未來兩岸永遠無法啟動任何政治協議的協商,更不可能簽署。

  二是兩岸協議談判過程中的規定:即使完成第一階段的協議談判啟動,協議談判過程中需要適時向立法機構報告,經全體民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可隨時要求負責協議的機關終止協商。這一規定違背了國際社會協議協商慣例,沒有任何協議在協商過程中需要通過立法機構審議或要求終止。這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嚴重侵犯,核心就是要協商無法進行。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