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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循環經濟法比較研究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
(二)善用本土文化、理念、制度優勢完善兩岸循環經濟法律法規 2023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地方考察期間首次提到“新質生產力”,指明了大陸新發展階段激發新動能的決定力量。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發展以綠色為鮮明特徵的新質生產力,是解決中國資源環境生態問題的治本之策。在新質生產力大背景下強化兩岸循環經濟法治保障,需要: 一方面,大陸應健全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標準,由“促進法”模式向“綜合法”模式轉變,通過“適度法典化”使循環利用機制“入典”。為了加快循環經濟領域的法制建設,應積極推進循環經濟促進法制修工作,明確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研究並修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倡導地方出台循環經濟發展地方性法規。在標準體系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包括綠色設計、清潔生產、再製造、再生原料、綠色包裝、利廢建材等領域在內的循環經濟標準規範體系,加大對國家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工作投入以確保各項標準得到有效執行。 另一方面,台灣有必要摒棄舊有的法規框架,以新的思維建立“資源循環促進法”取代舊的兩法。蘇格拉底曾言“改變的秘訣,是將所有精力集中在打造新事物,而非和舊的事物不停地糾纏、鬥爭”,可采納並融合大陸諸如儒家生態文明觀、綠色發展理念、新質生產力等理論優勢。以“循環三部曲”為主軸的新“促進法”涵蓋的議題廣泛,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台灣當局應秉持“激勵與獎勵”的新策略,以積極態度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共同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環再生。 四、結論與建議 中華法系視域下的兩岸循環經濟法同源異流,二者對比體現了中國特有的隱性比較法獨特研究範式,同時傳遞了比較法學中主體意識覺醒的正面反饋,對於構建中國特色的自主生態文明知識體系至關重要,並且與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整體進程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兩岸人民共同構建生態海峽,不僅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支撐,更是對子孫後代負責的重要舉措。兩岸可以相互借鑒,特別是大陸可以學習台灣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先進經驗,而台灣則可以借鑒大陸政府在循環經濟中的積極作為。加強兩岸的交流互動與合作,將促進中華法系在循環經濟法治方面作出更為積極的貢獻。同時,共同借鑒美歐企業在循環經濟法方面的經驗,發揮行業專業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研究”(22ZDA10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本研究項目得到浙江工商大學長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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