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月刊:賴當局南海主張的變化與未來走向

http://www.CRNTT.com   2024-09-23 00:01:13  


 
  二、“法理台獨南海路徑”的基本邏輯及演變

  (一)“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及“南海路徑”

  長期以來,島內“台獨勢力”為達成分裂中國的企圖,炮製了大量的“台獨理論”,而“法理台獨”係其中一種形態,主要表現為從事分離兩岸領土主權的法律活動,為分裂行徑尋找“合法性”。賴當局上台之際就毫不掩飾地拋出了“台獨”主張,其南海主張自然不會跳脫於“法理台獨”的基本路線方向。“法理台獨”的實踐形態分為島內法律和國際法兩種法源。就“法理台獨”的國際法法源形態論述而言,“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係基礎。

  國際法上,考察一個政治實體是否享有“國家地位”(Statehood),需考查兩項。第一,事實問題,是否具備國家的基本要素。第二,法律問題,國家產生過程之合法性和國際社會的接受認可程度。相比較而言,國家地位的“事實問題”是基礎,倘若事實不能成立,國家地位的“法律問題”也無從考察。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早期的《奧本海國際法》屬“舊四要素”:(1)定居的人口;(2)明確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4)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而“新四要素”將“主權”代替了“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儘管新舊“四要素”存在些許差別,但共同點是:國家必須具備“領土”。領土係國家構成的物質基礎,支撐居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在空間上體現國家主權管轄。國際實踐表明,部分領土或邊界存在爭議不會影響國家地位,但世界上不存在無領土的國家。

  就兩岸領土的法律地位而言,自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的領土同屬一個中國,即一中原則。就此而論,“台獨勢力”在島內虛構的“國家”根本沒有領土可言,因為,台灣當局所實際控制的領土,是歸屬於中國這一“國際法人格”。

  為此,“台獨勢力”炮製了所謂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旨在解體一中原則,為虛構的“國家”獲得“領土”。“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源自美國,現為島內“法理台獨”系列謬論的基礎。此謬論意圖歪曲台灣之領土主權不屬於中國,係法律地位未定之領土。此謬論假設:(1)1895年的《馬關條約》迫使中國失去台灣領土主權;(2)二戰期間,中國片面廢除《馬關條約》不能產生國際法效力,台灣仍為日本領土;(3)《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內容雖提及台灣歸還中國,因缺乏條約的形式要件而無國際法效力;(4)日本投降後,中國軍事收復台灣係軍事占領行為,不產生領土主權移轉;(5)二戰後的《舊金山條約》、《台北和約》僅規定日本單方“放棄”台灣領土主權,未言明歸屬中國,因此,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處於“懸而未決”狀態。故1949年10月1日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能繼承台灣的領土主權。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