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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評:舊金山和約非法 是無效的台獨遮羞布 | |
http://www.CRNTT.com 2025-08-21 00:13:55 |
要釐清台灣問題的法理脈絡,首先必須明確:“舊金山和約”從簽署之日起,就是一場違背國際正義的“政治鬧劇”,是冷戰時代的“非法私相授受”。1945年二戰結束後,《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進一步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這兩個文件是同盟國對抗日戰爭等反法西斯戰爭成果的法律確認,也是戰後處理日本領土問題的根本依據。 然而,1951年美國主導的對日和約談判中,美國出於冷戰思維,刻意排除作為抗擊日本的主要戰勝國中國參與,拉攏部分國家炮製“舊金山和約”。該“和約”第8條雖模糊提及“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卻未明確將其歸還中國;更荒謬的是,“和約”第27條竟將琉球(今沖繩)群島納入美國“託管”範圍,為日後美國非法干預亞太事務埋下伏筆。 關鍵事實在於:中國政府從未承認這一“和約”對台灣問題的任何安排。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嚴正指出“舊金山和約”“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協議”“是一個非法的、無效的條約”;1958年中國政府進一步聲明,“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不能改變”。從國際法“條約相對效力”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看,未經第三國同意,條約義務不得強加於第三國;而中國作為台灣問題的直接利害關係國,從未認可該“和約”對台灣的安排,其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自然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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