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 | |
| 中評月刊: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 |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
|
(二)相關當事國承認台灣地區歸屬中國 台灣光復蘊含的對台主權宣示行為,被美國杜魯門政府直接承認。1950年1月5日,杜魯門總統發表《對台灣的立場聲明》係最好證明。該聲明不僅反映了當時美國之立場,也反映了同盟國之態度,主要內容:一是美國遵照最近由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12月8日通過的決議中通過的“尊重領土完整原則”,要求國際上尊重中國的領土完整;二是依照《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應當將台灣地區歸還中國,日本在投降時也曾接受此規定;三是為了實現這兩項文件,台灣已歸還給中國,並強調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已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權力。〔16〕 1950年1月16日美國《國務院公報》記錄的《艾奇遜國務卿關於美國在台灣的軍事捲入的聲明》中,美國國務卿艾奇遜重申:依據開羅會議達成的共識——日本應當歸還台灣給中國,且這項聲明體現在《波茨坦公告》中並為日本所接受;台灣地區由中國治理已經四年,美國及其他盟國對於這種主權行為都沒有質疑,台灣作為中國之一省,也沒有人提出法律上的質疑;上述實踐被認為符合過去的承諾。〔17〕 從美國兩項重要聲明內容看:一是美國直接承認係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將台灣歸還中國,等同於直接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強調中國對台灣地區行使主權已過四年,從時間上推算,中國重新恢復台灣地區領土主權的起始時間正是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光復,實質承認了中國在1945年10月25日做出的對台主權宣示;三是歸還台灣地區給中國是同盟國及戰敗國日本實質履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之權利義務。另外,從聲明內容看,美國對台灣地區歸屬中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具備法律效力而做出的單方承認並未附加任何可供行為調整之條件。 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為防止共產主義在東亞進一步擴散,派美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干涉中國內政,美國對台灣地區主權歸屬的立場開始發生轉變,開始操盤所謂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然而,此舉顯然與其過去承認台灣地區歸屬中國的立場相違背,也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不符。因此,1950年6月後的美國涉台法律地位之立場明顯違背了“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和“禁止反言”,其當然不會改變自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以來,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屬中國的法理和事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