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1日電/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浙江工商大學台灣研究院執行院長、國際法教授宋傑博士,與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博士研究生呂坤容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11月號發表專文《“一個聲音”理論之於台法律地位問題啟示——以加拿大和新加坡法院具體案例為中心》。作者認為,在新加坡航空公司2000年執飛加拿大航空事故所引發的在加拿大和新加坡的訴訟中,在涉及到追加台灣民航管理部門(CAA)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時,針對CAA的豁免主張及由此所引發的台灣地位問題,儘管兩國外交部門均拒絕出具國家證明證書,加拿大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對待此證書證明效力的實踐卻截然相反。加拿大法院持與該國外交部門相反立場,新加坡法院則堅持“一個聲音”理論,認為CAA不享有豁免。新加坡法院適用“一個聲音”理論處理台灣問題的相關實踐於中國是有重大啟示意義的:未來針對他國法院可能的相關實踐,中國可考慮援引“一個聲音”理論來應對。文章內容如下:
“一個聲音”理論(One voice doctrine)最早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處理涉及國際事務的判例中發展出來,1936年的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案被學者們譽為研究“一個聲音”理論的重要基石。①該理論核心觀念是美國法院在處理對外事務時應以行政部門尤其是外交部門的意見為據,不同部門在同一個問題上發出“一個聲音”,從而確保國家外交政策的一致性。在“克羅斯比案”中,馬薩諸塞州先於聯邦制定了《緬甸法》,對緬甸施行貿易制裁,法院認為這損害了總統“以一個聲音代表國家與其他政府交往的權力”,裁定馬薩諸塞州的法律違反“一個聲音”理論,且與聯邦政府對緬甸的政策相矛盾,此法律無效。②美國行政部門對對外政策中的“一個聲音”也高度重視。2025年2月12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發佈了一份題為“美國對外關係的一個聲音”的行政命令,表示美國在對外關係中要統一決策,以維護其作為總統執行外交決策的權力。③此理論對很多國家國內法院的相關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溢出效果明顯。儘管如此,由於圍繞該理論的法律地位、判斷依據等並未形成足夠共識,不同國家的法院在是否適用此理論的實踐上也存在一定差異。在新加坡訴CAA案中,同樣圍繞台灣的地位,新加坡法院和加拿大法院之所以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主要原因即在於是否適用“一個聲音”理論,因而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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