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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遠權屬國際航約 馬英九須冷靜思量

http://www.CRNTT.com   2009-05-05 07:52:23  


 
  而目前兩岸航運的狀況是,雖然經過先後三次“陳江會談”,在名義上是已實現了“兩岸直航”,但實質上只是屬於“常態包機”而已。--蓋“包機”也者,按一九七七年民航委員會的指引規定,其定位為:一、包機的座位只能由包機經營人出售而不能由航空公司直接推銷(一九七八年《航空公司放鬆管理法》規定,允許包機航空公司直接對公眾個人售票,但需於七天前買票);二、包機可用定期航班無法引用的理由取消;三、一旦購買包機運力,就不能變更或取消訂票,否則要冒款款或沒收定金的風險;四、凡屬往返航空,必須事先確定返程日期。

  為此,兩岸的包機業務,從春節擴遠至端午節、中秋節,再延擴到周末,每個星期有四天有飛機對開,再進一部擴延至“常態包機”,只不過是“包機”的最高形式而已,尚不能被視為“定期航班”。而按“國際民航公約”的規定,定期航班是必須簽署“航約”的,其中牽涉到許多政治及技術問題,包括兩岸航權的定位問題。正因為是兩岸協商航約亦即實現“直航”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才先行採用了“包機”的權宜辦法。--蓋如前述,“包機”並不受“國際民航公約”的規範,也無須進行“航約”談判。

  而“延遠權”是屬於定期航線的範疇,如要落實“延遠權”,就必須先將“包機”擴展為兩岸“直航”定期航約,再將“延遠權”納入航約內。但這還是事情的一面,還有更重要的另一面,就是如果“延遠目的地”亦即“第三地”是外國的航空港的話,這就涉及到國際航約,這可是“國對國”的協議,顯然不適用於並非是主權國家的台灣地區,何況更是經過中國的“第二地”延遠到外國的“第三地”。想必,中國大陸不會同意專為台灣地區主持與第三國家的“第五航權”談判。

  這一點,作為聲稱要實行“外交休兵”,及不會對中國大陸“製造敵意”的馬英九先生,是必須冷靜地思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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