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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巨貪美國受審倒逼國內反腐

http://www.CRNTT.com   2009-05-08 09:14:50  


 
  所以說,餘振東案對於打擊外逃貪官而言僅僅是個特例。雖然此前中方對美國移交許超凡、許國俊等經濟嫌犯仍然抱有些許期待,但事實上,沒有這些嫌犯的自願選擇歸國,遣返或引渡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

  中國的嫌犯卻在美國受審領刑,這在普通公眾的眼裡,無異於美國人在替中國懲治貪官,而我們卻只能袖手旁觀。由此帶來的惡果在於,刑法不能實現,贓款無法追回,民怨無法紓解。可以說,較之“二許”在美國接受司法處置給國人帶來的惡劣影響,之前中國為爭取餘振東歸國受審所作出的司法退讓,恰恰是理性和務實的體現。

  “二許”美國受審再次讓我們看清了打擊外逃貪官中的利益分歧。貪官的潛逃路線,總是從發展中國家外逃到發達國家。在打擊外逃貪官的司法協助上,發達國家擁有絕對主導權。基於這些發達國家的法治文化和司法傳統,於引渡條約的談判中,他們往往提出“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禁止雙重歸罪”這三大原則。若中國為尋求引渡外逃貪官而頻繁作出司法讓步(尤其是承諾不判死刑),這對於國內整體的法治建設、法制統一和司法公信必將帶來深遠的傷害。同意對引渡回國的貪官不判處死刑,還將大大刺激貪污犯罪和貪官外逃。因為只要出逃成功,即意味著一條活路。

  更何況,國際司法合作成本高昂,不僅圍繞“人”的談判困難重重,贓款移交同樣極其艱苦。在利益驅動之下,提供司法協助的發達國家多半會提出層層盤剝的利益要求。司法公正雖然是國與國之間進行司法協助談判的永恒主題,潛伏在這些冠冕堂皇的關鍵詞背後,卻是赤裸裸的利益訴求。

  若要避免在打擊外逃貪官上的進退失據,除了鍥而不舍地利用國際法準則去尋求個案的妥善解決,更重要的,還是要痛定思痛,花大力氣立章建制,廣布法網,變傳統的“權力反腐模式”為“權利反腐模式”,盡最大努力遏制貪官的外逃。若“二許”美國受審能夠成功倒逼國內的廉政建設,這樣的教訓倒也算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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