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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六點直面三大矛盾 兩岸相互默認

http://www.CRNTT.com   2009-05-11 00:15:17  


 
    (二)兩岸當局“相互默認”之實踐建議:

  所謂兩岸當局“相互默認”,其最主要的意義是默認對方政權存在的現實性。此一政權存在的現實性的基礎,在於此一政權在中國領土上行使治權的有效性、延續性和合法性。基於主權在民的原則,所以中國人對其政權的統治權力不作挑戰,則該治權就具有被承認的合法性。那麼如何表現其被“承認”的狀態呢?主要的方式就體現在相互的交往互動和相互的稱謂等具體的互動上。在相互“承認”的情況下,上至最高領導人下至任何層級的官員,都可以在必要的場合和場所進行所有的正式而正常的互動;由於兩岸之間的特殊情況,因此,兩岸的治權之間先行培養“相互默認”的合理性,作為彼此跨越政治障礙的第一步。由於這是史無前例的政治嘗試,故而首先在實踐行動邏輯上採取三大原則:

  第一是由下而上循序漸進的原則:在此一原則下,凡屬地方層級的民意機構、一般行政業務單位、官員完全開放互訪與互動,並以正式頭銜、職稱互稱,涉及官文書之往返和協議之簽訂,均依此原則,一體適用。
 
  第二是民意代表優先原則:在現在的國家中民意是所有國家施政的主要依據,經過一定程序產生出來的民意代表,代表了人民的意見,並在人民和政府之間具有橋樑和溝通的作用。北京當局的對台工作,既然強調“更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則“相互默認”的實踐中,也應該是可以完全開放進行有意義的交流。特別是地區最高民意機構之間,斟酌適當而對等的名稱,進行定期互訪,個別的訪問和座談則均應以民代之原本稱謂,以示尊重、以示默認。

  第三是由行政、安全單位而軍事單位原則:在兩岸當局“相互默認”中的兩岸當局,最直接的就是兩岸行政、安全單位的直接接觸;從以人為本的角度來看,行政、安全單位都是直接為人民服務的權責單位,同時也是治權機構的代表,所以兩岸行政、安全單位的直接公開的互動是“相互默認”中最重要的、最具意義的一步。最後則是具有高度政治意義的軍事單位的公開的互動。
 
  依上述的原則,兩岸“相互默認”的操作性步驟是:地方政權和民意機構的承認和公開、正式的交流、互訪;兩岸最高民意機關的公開、正式的交流、互訪;在行政、安全單位的互動上,若有疑慮或可以考慮以兩塊招牌的方式以為過渡,建立互信之後,再轉而直接交流。

  其次在“相互默認”實踐需求上也可以經由三個途徑。這一部分尤其是北京當局必須解放政府即國家的思維模式,大膽嚐試在國家統一前,涉關台灣事務或是大陸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就和“中華民國”政府打交道的辦法,以建立兩岸當局“相互默認”的合理性。
 
  第一是業務需要:由於兩岸兩會自從2008年下半年重新啟動協商之後,已經簽訂了六項方便兩岸人民往來的協議,因此,前瞻未來兩岸人民的互動必然是明顯增加,自然而然兩岸之間的糾紛也必然增加,屆時勢必有些緊急事故不可能完全由兩會轉手處理,故而兩岸的業務需要將會成為迫使兩岸當局不得不默認對方治權的主要途徑。

  第二是認知需要:由於兩岸的制度不同,常常是雙方誤解的根本。而台灣的學者赴大陸時很難得有機會與大陸官方座談、訪問,大陸學者到台灣又對進入公部門有所顧忌,因此雙方學者對對方制度、運作的瞭解就十分有限。 僅僅是從文本的、字面的理解,我們以為為了提升兩岸精英的相互理解,開放雙方學者更大的自由空間,更好地創造雙方相互認識、理解的可能,鼓勵雙方的學者比較沒有顧忌的交流,從學者開啟相互默認對方各級的公權力,是十分重要的途徑。

  第三是權宜需要:在兩岸事務中由敵對到相互默認,其中必有許多模糊地帶,含混不清的場所以及狀態,不可能完全週到地制訂規範。故而大陸人士進入台灣地區之後,對於進入官方場合,應本乎權變原則,只要不是故意突顯敵意,一般而言,以彈性、權宜、尊重的原則處理,以增加彼此的善意。
 
  其三在兩岸“相互默認”實踐上,也有必要強化同屬“一國”立場。因此,凡是具有國家意涵的符號、顏色、聲音、人物、稱謂等,均不並列、並舉。故而雙方的最高領導人,或是行政權的最高負責人,在沒有適當名義和正確的安排下,並不適合在兩岸“相互默認”的初期見面、會談;以防止有心人士故意扭曲,成為“兩國”,或是“國與國”的並列。在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的國際場合,兩岸人士共同參與時,以主辦地區為中國,另一組代表為中國地區參與。非兩岸地區之國際活動另議,以共同維護“一國”原則。總之,一國之內治權間的“相互默認”是政治學中的新嚐試,所以需要兩岸雙方的誠意和互信,共同嚐試,在雙方有默契無協議的情況下,摸索出一條可行之策。以便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開拓新的徯徑,搭建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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