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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擧 應改為絕對多數決制

http://www.CRNTT.com   2009-10-19 10:55:26  


採用絕對多數決制,台灣社會將避免很多紛爭。
  中評社台北10月19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端正選風,改為絕對多數決制”。作者認為:“將單一名額選舉改為絕對多數決制,是一個值得馬英九兼馬主席思考的選舉制度改革方向。”文章內容如下:
 
  英國前首相邱吉爾說:“民主是最糟的一種政治制度-除了所有其他曾被採用的制度以外”。換言之,民主是現有制度“最不壞”的一種制度。台灣自一九八七年解嚴,接著並開放黨禁、報禁,更於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可以說在“形式上”已成為了一個完整的民主“國家”。雖然如此,台灣的民主發展,還有許多需要再精練的地方。比方說目前在單一名額選舉中所採取的“相對多數決制”,即有再思考的必要。 

  年底縣市長選舉在即,從新聞上看到許多同室操戈的現象,為了安撫“同志”,候選人或所屬政黨甚至出現職務交換、利益交換的方式勸退。然而,我們在譴責這些現象的同時,是否想過,惡質風氣的背景因素之一,是“相對多數決”的選制使然? 

  “相對多數決”是一種在多位候選人角逐單一選舉名額時,候選人不必得到絕對多數(得票超過百分之五十),只要是所有候選人得票最高者即可當選。這樣的制度雖然簡明,卻與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的最基本精神不甚相合;亦即雖然“相對多數決”中仍有一部分多數計算的概念,但反映在選區的總意志上,勝選者終究是未得真正的多數(過半)的同意。此外,這樣的選制也可能會產生對政治風氣的負面影響。 

  負面影響之一,就是給“沒能力當選,但有能力擾局”候選人,向所屬政黨需索無度籌碼。他們可用“脫黨參選”箝制同黨候選人,向所屬政黨要求職位或利益交換。 

  設若某縣長選區中A黨的支持者佔五五%,B黨的支持者佔四五%。理論上,應由A黨在該縣執政,但在“相對多數決”的情況下則未必。若A黨出現二位候選人甲乙,甲擁有四○%的支持度,乙擁有一五%支持度,而B黨只有一位候選人丙,可囊括B黨的四五%選票,結果,原本應由A黨執政的地區,就變成由B黨執政。 

  這樣的選舉邏輯,提供乙要脅甲以及所屬A黨的籌碼。因為乙雖然很清楚他不會當選,但他的參選卻足以讓甲敗選並使A黨無法執政,這就可以逼迫甲與A黨對其“摸頭”。換言之,相對多數決制,正是提供了“搓圓仔湯”的惡劣選風制度性的溫床。 

  倘若改為絕對多數決選舉,這種情形就會減弱(不一定能百分之百消除)。以兩輪決選制為例,甲或A黨可以不理會乙的要脅,因為就算乙堅持參選,也會在第一輪中被淘汰,而得票最高的甲與丙因為得票均未超過五○%,必須進入第二輪選舉。這時,A黨的選票會在第二輪集中,結果就會由A黨勝出。 

  相對多數決制也同時會鼓勵“政治無間道”現象。因“攪局候選人”具有“不能當選但可扭轉選舉結果”能力,於是當政黨在單一選區對決時,會傾力去“策反”對方陣營的人。換言之,選舉重心很容易從“爭取多數選民認同”正向思考,轉移為“製造對手陣營分裂”負面手法。 

  第三則是“棄保效應”。在相對多數決制下,當多組人馬出現時,選民會出現“惜票心理”,明明最支持的是張三,但因為怕張三不能當選,選票會浪費掉,反而使得自己最討厭的李四當選,只好將票投給雖然他可能不太喜歡的王五,只為避免最討厭的李四當選。本來選舉應是“選最喜歡人”的正向思維,卻在棄保效應的影響下,變成“防止最討厭的人當選”的負向思考。 

  若朝野政黨真的關心“選舉風氣”,廉價的口水批鬥是無濟於事的,實在應該好好的從制度面去思考、去改革,消除會促使選風敗壞的制度性誘因。特別是在“立法院”掌握多數的國民黨,與其焦頭爛額、動作難看地到處擺平“攪局候選人”,何不從制度面思考,正視“相對多數決”給與攪局候選人需索無度的尚方寶劍的制度性弊害。 

  因此,筆者認為,將單一名額選舉改為絕對多數決制,是一個值得馬英九兼馬主席思考的選舉制度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