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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兩岸特色 如何雙贏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

  對台灣而言,即使大陸推動ECFA係參考“香港模式”,但根據大陸商務部部長陳德銘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兩岸建立正常化的經貿關係,使這個經貿關係能夠制度化,而且經貿關係是有著海峽兩岸特色的機制化的關係。”、“我們和台灣都是WTO的成員,所以當然都應該遵循WTO規定的義務。”。另一方面,2009年11月13日中國商務部長陳德銘在新加坡APEC會議期間召開記者會強調:“兩岸簽署ECFA一定是在WTO架構下進行談判,絕非密室協商。”

  基本上,該說法是有跡可循的,因為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項“磋商原則”之一是:“符合WTO的規則”,究其原因在於大陸與香港、澳門都是WTO會員,唯有透過CEPA所形成之“優惠性經貿關係”,使其得以在WTO架構下,建構兼顧中港澳‘一國兩制’關係,並符合WTO的規則與可操作之慣例,以彰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特別是CEPA在“符合WTO的規則”方面,根據WTO規範各國所簽訂之區域貿易協定必須依據其法源,分別向WTO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CTG)、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或貿易與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提出通知,並由上述理事會/委員會轉送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2003年9月CEPA附件簽署後,大陸商務部向世只貿易組織通報,並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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