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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做好事“被賠償”是道德的敗訴

http://www.CRNTT.com   2010-01-09 09:21:39  


 
  二七區法院的盲目判決只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使好人不再敢做好事。試想,作為社會最後保障的法律都感情用事,而不是依靠科學的依據和證據來說話,這怎麼能不讓社會道德徹底崩潰呢?二七區法院的判決,只會使道德成為最終的犧牲品,人人自危。(作者:劉義傑) 

新聞鏈接:

當越來越多的助人為樂遭遇碰瓷 (湖北荊楚網;2010年01月09日)

  近日,據《鄭州晚報》報道,2008年8月21日下午15時,鄭州某大學學生李凱強騎電動車自鄭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醫立交橋轉盤時,與騎自行車的宋老太太發生糾紛,原因是李凱強認為自己純粹是助人為樂,看見老太太摔倒了想扶她一把,而宋老太太卻一口咬定,是李凱強把自己撞倒,此事後來不了了之。但是,一年後,正信心滿滿準備考公務員的李凱強收到了法院的一紙傳票,宋老太太就此事將他告上法庭。 

  此新聞中反覆出現“碰瓷”一詞,由於,筆者對北方方言不是很了解,特意查閱了一下這個詞的意思,原來碰瓷是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資料中還特意舉出“故意與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的例子,與此條新聞不謀而合。 

  李凱強在採訪初期問記者一個問題: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記者說,肯定會。但是,李凱強卻搖頭。相信,他的回答讓很多人都啞然,但是,筆者理解他的心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大多數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都會變得小心翼翼,力求在遭受社會陰暗的時候保護自己。而李凱強父親那句“好事該做還要做,但一定要看場合,如果很多人在場,可以做;如果就兩個人在現場,那這個事就不要做了”的教導,在現代這個時代來說,的確很受用,但讓筆者覺得心寒,從什麼時候開始,助人為樂需要在一定的場合一定的人群中才能進行?

  當然,僅憑新聞報道的描述,公眾也無法判斷誰是誰非,但是,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無法查證事故責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則,雙方各承擔50%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判決,讓筆者很不解。且不說此事故有可能完全跟李凱強毫無關係,他有可能是憑白無故背上近8萬的官司賠償,筆者想質問的是,這場交通事故真的是“無法查證”嗎?在李凱強的回憶中,當初不是也有很多目擊證人嗎?擔任該案的法官說,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老人是碰瓷,李凱強是被冤枉的。既然無法判決,完全可以待找到目擊證人和新的證據下,再判決不遲。或者說,既然“無法查證”,那同樣也可以判李凱強無責任。為何法院僅僅采納老太太的傷情鑒定結果就匆匆做出判決了? 

  “根據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醫院的行為純屬做賊心虛。”正如同2006年“南京彭宇案”一樣,如果法院判決只是根據推理,把彭宇有可能是助人為樂的行為描述為“做賊心虛”的話,那麼,我們這個時候,就已經是一個完全道德淪陷的時代了,因為,沒有法官相信誰會去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而助人為樂如果更多的是遭遇到公眾的質疑、遭遇到不法分子的“碰瓷”,一種美好品德也將會喪失在這個時代。(作者:錦鯉浮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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