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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對派玩激進 阻礙政制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10-02-16 00:46:01  


 
   普選時間表的爭拗

  其次,他們提出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明確的普選時間表,要求再次確認。

  特區的設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政治體制是特區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給予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政制發展一個角色,包括在2007年以後,如果特首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需要修改,它必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特區政府有責任就政制發展問題與中央溝通,否則如果在備案時遭人大常委會反對,便會引發憲制危機,影響社會穩定。

  2007年12月的人大常委會決定“認為”,2017年香港“可以”實行普選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根據人大法制辦解釋,因為程式上它只能處理2012年的選舉辦法的修改,但為了香港市民對時間表有強烈訴求,因此也有需要對普選特首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適當時間表態,“認為”“可以”。而這個“認為”,是個認認真真的承諾。如果反對派對“決定”不信任,再要求人大常委會確認;首先,根據2004年4月人大釋法,任何政制的修改,都要在香港經過五個程式。這個“可以”,是中央的態度;結果如何,不在人大常委會掌握,無從保證。硬要它確認,於理不合,除了顯示某些人對中央無故的懷疑和不信任,很不禮貌之外,也沒有甚麼意義。

   為難特首與醜化香港政府

  第三,他們認為特首曾蔭權沒有為香港民主化提供達到“真民主”的“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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