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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鑽法律空子 應及時堵塞

http://www.CRNTT.com   2010-02-21 10:00:33  


 
              須理解基本法精神

  表面上是:《基本法》沒有關於“公投”的安排,所以,“5區公投運動”只能說是“於法無據”,不能稱“違憲”。殊不知:公民黨黨魁、“5區公投運動”總發言人余若薇和民主黨元老、“公投”主要推手之一李柱銘等人正是以“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這樣的普通法原理來自辯。

  這種對法治的單一理解,是強詞奪理的。

  有人認為,對《基本法》條款和精神的理解,必須嚴格按照普通法原理以其字面意思為準;否則,會過度引申。這種顧慮不能說一點合理性都沒有,問題是:完全可以做到準確領會《基本法》條款和精神又避免過度引申。

  以2008年5月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委任首批政治問責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所引發的關於《基本法》有關主要官員的國籍限制是否適用於副局長的辯論為例,一些多年來一貫堅持按普通法原理以字面意思解讀《基本法》的資深大律師,就以副局長有機會署理局長為由,要求《基本法》關於主要官員(司局長)國籍的限制也適用於副局長。有關方面雖然沒有公開接納這樣的要求,但是,在實際上促成了所有持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副局長一併放棄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

           應考慮多數人意見

  當時,這些副局長放棄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理由是,香港社會普遍有這樣的要求。他們以及支持他們的人固然迴避了那樣做是否“合法”──因為,如果認為當初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出任副局長是符合《基本法》的,那麼,放棄的行為豈非與維護法治要求相違背?然而,香港社會沒有人對之提出質疑。可見,是否維護法治,還必須考慮社會大多數人的觀點。

  香港社會大多數人反對或不支持“5區總辭”以發動“5區公投運動”。為何“補選”如此不得人心的舉動仍要進行?甚至有關人士還曾積極游說愛國愛港陣營積極參與“補選”,讓香港特別行政區演出一場熱熱鬧鬧的事實“公投”。這是令人百思難得其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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