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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慈善和公民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10-06-25 10:31:31  


美國富翁比爾·蓋茨和梅琳達·蓋茨夫婦,以及沃倫·巴菲特日前倡議全美億萬富翁宣誓,在有生之年或死後將自己的一半家產捐給慈善機構。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訊/6月17日,根据《财富》杂志的报道,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和“股神”沃伦.巴菲特呼吁,全美富豪榜上排名前400位的超级富豪在有生之年或是去世后将至少一半的财产捐献出来,用于慈善事业。这件事已经在中国引起了人们的兴趣,有评论指出,以盖茨为代表的美国富人,並非人人都是天生的慈善家,除了受文化与宗教影响外,也与美国制定严格的捐赠制度有关,美国税法规定捐赠人有种种减税的好处,使得美国人普遍认为,与其挖空心思“偷税漏税”,不如乐施行善来造福于社会。

  其实,美国慈善的根本意义並不在於如何“避税”,而在於政府与公民社会以特定方式进行有效互动。而这一互动的基本条件便是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特殊合作关系。美国民主政治的基本信条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和提高国民福祉而存在的,因此,当个人担当起慈善的责任,参与到提高社会(和人类)福祉事业中的时候,政府应当以理性的方式欢迎他们的参与和加入。

  个人参与社会福祉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纳税,这是一种相对被动的参与。纳税人纳税未必直接出于公益心,人们纳税,有的並不情愿,而是因为没有办法,不得不纳税。有的是出于对社会互利的认识,他们情愿纳税,是因为包括他们在內的每个人也许都会有需要社会帮助的时候。第二种是慈善,这是一种更为主动的参与。当个人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捐于公益的时候,政府便会让他少纳税,也就是“减税”。

  慈善减税,这项公共政策的意义在於,政府允许並鼓励公民个人为增进社会福祉而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公民不必只是被动地听从政府的计划和安排,他们自由选择把钱多付出给社会时,可以把钱少交给政府。公民这样做是帮助政府,而不是在拆政府的台,这是一种非常美国式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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