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方舟子離國將是國家之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2 09:50:36  


 
  如果方舟子迫不得已離開祖國,他個人倒沒有什麼損失,以他的才智和學識,完全可以謀得很不錯的事業,也可以照樣辦他的《新語絲》,寫他的科普作品,甚至於繼續打擊學術造假。但是,他的祖國卻留下了一個恥辱的標記,一個欣欣向榮的中國,容不下一個敢於直言的方舟子,不禁讓人想起毛澤東曾經引用過的,詩人龔自珍的那首詩:九州生氣恃風雷,萬馬齊喑究可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

  雖然,國內不乏敢於揭發學術造假的打假鬥士,但是缺少方舟子這樣的帥才,缺少《新語絲》這樣的陣地。方舟子被迫出走,讓那些惡人彈冠相慶,中國的學術界可能被那些明目張膽造假而不受懲罰的人搞得烏煙瘴氣,偽學者、假文憑會更加泛濫,更加肆無忌憚。長此以往我國的科技水平將可能拉大與世界最高水平的差距,科技落後就要挨打,就要受制於人。不能保證方舟子的言論自由,將要導致整個民族散失昂然站立世界民族之林的自由。(騰訊網 2010年10月11日)

斯偉江:肖傳國的罪名有點蹊蹺

  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襲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全部被認定,肖傳國和戴建湘均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被判處拘役4個月,龍光興被判處拘役3個月,康擁軍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對此判決結果,相關受害人均表示不滿,將請求檢察院抗訴。

  用方舟子的話來說,肖傳國案是閃電開庭。當然,他猜中開頭,沒猜中當庭宣判,方說他都來不及準備。

  按照刑事訴訟法,方舟子作為受害人是有權請律師出庭,代表自己的利益,這種地位是獨立於公訴人的。因此,方舟子也有權請律師收集證據,在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見,方舟子的意見已經很清楚了,肖傳國雇傭對他和方玄昌是故意殺人(未遂)的行為,而不是檢方之前起訴、昨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尋釁滋事罪。

  說實話,方舟子所說的故意殺人雖然還可以商榷,但是,卻比檢方提出的尋釁滋事更靠譜些。尋釁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這個流氓罪以前是號稱幾大口袋罪之一,另外一個就是非法經營罪(前身是投機倒把罪)。97刑法雖然名義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還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適合肖傳國案,畢竟尋釁滋事的直接破壞對象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其主觀動機是耍威風,找刺激,而不是如肖傳國案那樣,清晰地是要傷害(或者殺害)方舟子等。這樣有私仇,圖報復,精心籌劃,蓄意實施的行為,定尋釁滋事,是難以服肖傳國等嫌犯,也難以讓方舟子服帖,更無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