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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坐牢度日如年等不及特赦改提減刑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07:29  


 
  我願意為全體受刑人、被告及其家屬請命,更誠摯籲請“馬總統”悲天憫人,依《赦免法》第六條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國防部”為全國性減刑之研議。如果因為我個人因素致對減刑有所顧慮,請訂定“陳水扁條款”予以排除。“建國百年”實施減刑,與民更始,才是精采一百!

  二、陳幸妤昨日上午二度到台北監獄探視陳水扁,探視後向媒體轉述陳水扁的說法,謂陳水扁身體不適,會見時走動氣喘,北監內的醫師初步診斷結果是心臟冠狀動脈有異狀,先吃一個星期的藥後再回診,若病狀沒有好轉,不排除會申請保外就醫。

  在這里,從陳水扁不提“特赦”,而改提“減刑”,可看出連陳水扁也對自己尚未審結的其他案件並不樂觀。這是因為,“特赦”必須是在其所被控告的全部案件都終審定讞後才可進行。而目前在他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只有一個“龍潭購地涉貪案”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式,其餘的三大弊案——“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並未終審定讞。如要完成這個程式,還須等上一段較長的時間。因此,他等不及了。何況,他還沒有完全的把握能夠保證蔡英文能夠當選。

  實際上,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而《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則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現在陳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又如何說得起“特赦”? 

  至於“減刑”,也是只能針對已經審結的案情。“減刑”是指對已受刑的宣告或已執行其刑的特定人犯,減輕其刑,其效力低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一部而非全部。減刑可以分為一般性的減刑和特殊性的減刑:前者得依“大赦”程序辦理,後者是對某特定已受刑的宣告者減輕其刑。減刑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例外,此例外的原因,是在民主國家因法規未達齊備,審判難免偏頗,不免有冤屈者,為濟審判之窮及促犯罪人自新,故有減刑之設,“憲法”規定減刑應由“總統”行之。歷年“總統”頒布減刑情況,為一九七一年慶祝“國慶”,一九九五年悼念蔣介石逝世,一九八八年悼念蔣經國逝世,一九九一年慶祝“國慶”,二零零七年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和“解嚴”二十周年。此最後一次是由陳水扁行使,故記憶猶新。可見陳水扁已認定其案“審判難免偏頗,不免有冤屈者”,因而是從“減刑”而不是循不會“滅其罪”的“特赦”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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