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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改革應遵循稅收公平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11-02-05 09:20:35  


 
  改革應廣泛徵求意見走法定程序

  文章表示,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是政府行使徵稅權和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依據所在。房地產稅是對私人財產的無償分割,是稅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開征,才能使其稅制要素的確定合法化和規範化,使房地產稅的徵收管理更加公平、有效、嚴密和有序。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和國際上的慣例,稅種開征和稅制要素的確定一般是由憲法、稅收基本法(稅法通則)、各稅種法、地方稅法等法律加以規定。由於房地產稅屬於地方稅收,不少國家在中央立法確定的稅制框架內,由地方立法機關對其稅制要素予以具體化,並根據地方財政的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按照中國《立法法》的規定,有關稅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項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權限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改變中國絕大多數稅種由國務院制定稅收條例的狀況,目前全國人大正在有計劃地逐步將稅收條例上升為稅收法律。

  中國現行稅收立法體制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所有稅種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權限都在中央,地方幾乎沒有稅政管理權,僅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少數地方稅中,規定了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實施細則。因此,儘管房地產稅屬於地方稅,但在目前的稅收管理體制下,即使地方試點開征,也必須由中央出台改革方案或由中央予以授權。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2010年10月,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關於制定“十二五”規劃的建議中再一次提出“賦予地方適當稅政管理權限”。為了落實中央關於賦予地方稅政管理權限的意見,改革和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關係,有必要改革現行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賦予和保障地方適當的稅權。從法理上說,最理想的立法路徑,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稅收基本法》(《稅法通則》),明確和合理劃分各稅種的開征、調整和廢止權限,賦予省級地方政權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限,使中央地方稅收關係法律化、分權化和規範化。

  考慮到在現行條件下,很快制定《稅收基本法》(《稅法通則》)尚有困難,為使房地產稅改革符合法治要求,並以此為契機,有效推動中國稅收立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我們建議可採取如下兩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地方試點開征房地產稅的決定。因為即使通過修改現行房產稅條例的形式,但由於試點開征的房地產稅在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等稅制要素上,是對現行房產稅的根本性改造,實質上是開征了一個新的稅種。為使房地產稅試點具有足夠的合法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是必要的,也是最為合適的途徑。

  第二種方案是由國務院作出授權地方試點開征的決定。如果目前尚不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考慮到房地產稅改革採取修改現行房產稅條例並由部分地方試點的形式,為使房地產稅改革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也可以由國務院作出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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