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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涉黑高院副院長的貪腐路

http://www.CRNTT.com   2011-03-02 11:58:16  


 
  重慶高院院長錢鋒在2010年當地“兩會”上指出,張弢和烏小青之所以出事,是因為背後有拍賣行、有從法院退職的律師相互勾結。

  當地基層法院一位執行庭法官感嘆說,這種局面早已持續多年,張弢任上沒有推動改革,反而被這張網絡同化。

  四大謀利方式

  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張弢受賄事實共有24單,絕大部分錢權交易發生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張弢用以交換的權力大致可以分為四種:介紹老板處置資產、暫緩執行進度、加大執行力度、解封法院查封資產。

  以2005年發生的事件為例。當年重慶高院對五個爛尾樓打包處置。一個名叫彭曉龍的人在張弢關照下獲得爛尾樓。彭曉龍宴請張弢時,張弢介紹重慶花溪建設集團副總經理範先緒與彭認識,提出爛尾樓後續工程可交由“範總”。

  值得注意的是,範先緒對張弢可謂長期投資、金錢鋪路、培養感情。一審判決書顯示,張弢先後索取或收受範先緒共計人民幣203.8萬元、歐元2000元、澳元1萬元及美元5000元。

  第一筆賄賂發生在1999年。彼時作為掛職幹部留任重慶的張弢,任職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副院長,其權力含金量遠不能與後來任職重慶高院副院長時等量齊觀。範先緒在後來接受調查時解釋說:“張弢有文化又年輕,我希望在他身上投資。”

  2002年7月,張弢官至高院副院長時,範先緒感情投資亦陡然升級。當年11月5日,他送給張弢一張銀行卡,內有人民幣存款12萬餘元。此後範先緒分三次存入人民幣共計30萬元供張弢使用,至案發時止,張弢視範先緒如提款機,共支取消費42.2萬餘元。

  對司法查封手段的彈性使用,以2004年發生事例最為典型。當年重慶金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房產被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查封,此案經由張弢打招呼,金禾公司被法院超值查封部分才被及時解凍。

  此後該公司總經理以半價向張弢出售房屋一套,收款13萬元。兩年後,張弢將房屋以26萬元原價退還金禾公司,獲利13萬元。

  諸如此類的錢權交換並無多少技術含量可言,商人們對掌管執行工作的法官趨之若鶩,恰恰反映出執行權運行多年沉屙難愈。

  業內早已達成共識的觀點認為:執行工作不像審判工作一樣需要公開開庭,可謂法院權力中最不透明的權力。

  此外,由於執行工作通常阻力較大,難點案件往往交由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者由上級法院指定法院異地執行。案件執行向上級法院“集權”,是最近幾年來各地破解執行難的普遍措施。然而這一過程中,執行的方式及強度往往取決於執行法院和法官本身,決策及辦事人員自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2009年4月,重慶市高院試圖在案件執行上探索另一條改革路徑,要求重慶市司法拍賣的全部資產進入重慶市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轉讓。此時張弢已不再分管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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