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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爾憂選舉 我憂兩岸

http://www.CRNTT.com   2011-08-01 00:37:51  


 
  (二)2300萬人自決前途:包括獨立?

  馬英九在2011年元旦文告中,雖然仍然還沒有改變“台灣前途由2300萬人決定”的主張,但是已經加了一個清楚的前提,即“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再來,馬英九在新春茶會中指出,今後政府機關用語,一律稱“對岸”或“大陸”,不稱“中國”。

  在肯定馬用“大陸”取代“中國”表述之餘,也很遺憾的,在“憲法”與民主這兩個核心問題上,馬英九政府還是遊走在模糊的空間。馬英九願意清楚宣示,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處理兩岸關係,是完全正確,但是他卻仍然主張“不統、不獨”、“台灣前途由2300萬人決定”的立場,這是有問題的。

  《聯合報》在2011年1月12日的社論中為馬英九背書時也犯了同樣的錯誤,社論稱:“若能將‘台灣前途應由2300萬人共同決定’,置於此一前提(“中華民國憲法”)之下,而稱‘兩岸關係的未來由‘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式決定’,即可一方面鞏固了‘中華民國’的立場,兼也維持了‘民主自決’的精神。可與民進黨區隔,並超越民進黨,也不會再有‘違憲’的爭議”。這樣的企圖“憲法”與“自決”兼得的詮釋正確嗎?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台灣的前途必須由2300萬人決定”這句話?如果指的是治權,大陸目前並不否認兩岸治權分立,所以才會有事務性協商,這些協商事實上就是互相不否定彼此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治權的明證。

  如果指的是主權,這句話就有問題了。從“憲法”上說,“中華民國”的主權是涵蓋全中國的,台灣是否可以自行做主出售或讓與釣魚台給日本?大陸的人民是否有“權”反對這件事?反之,大陸決定出售或讓與釣魚台,可否說這是大陸民意同意,台灣無“權”可以管?這些有關領土的改變已經不是治權範圍,而是主權了。

  馬英九政府與《聯合報》都忽略了,在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上所謂的“前途”與“自決”之說,自然指的是主權的決定,而非“憲法”內治權的範疇。又要“憲法”,又要自決,其實是一種兩面討好的說法。“台灣前途應由2300萬人共同決定”在“主權”意涵上是一種可以包括“不統、不獨、可統、可獨”等各種選項在內的“主權”主張。用“中華民國”“憲法”來框住自決,其實只是自我安慰的說詞,“憲法”與“自決”何者應為基礎,不同政治立場上會有不同看法。

  馬英九最近更精確地表達其“不統、不獨”的意涵。他說,“不統”是指在其任內不進行統一談判,“不獨”是指“中華民國”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沒有獨立的問題。“國家”大事重要用語,可以這樣解釋的嗎?詞語的縮寫必須有其規則,“不談統”與“不統”是兩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稍微有些政治常識的人應該可以理解,馬英九所以會說“不統”而不稱“不談統”是為討好泛綠選民;用“已經獨立”來詮釋“不獨”,其精神雷同於《台灣前途決議文》,這樣的表述有意義嗎?為何不說“反對台獨”呢?

  一般人民不會去細分“不談統”與“不統”的差別,但是“不統”聽久了,特別是從國民黨的馬英九說出來,也會形成一種社會化的教育功能,讓“統”這個字更趨邊緣或妖魔化。其結果是,國民黨爾後愈來愈不敢再提“統”這個字。

  就“憲法”來說,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為“一中“憲法”,除非修憲改變這個“憲法”,是沒有“可獨”這個選項的。“可獨”本身已經涉及違憲了!另外,“不統”主張的結果,反而助長了民進黨“不統”主張的正當性,反而侵蝕了自己論述兩的空間。而使得自己陷入父子騎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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