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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小康》:在當下一些年輕人看來,婚姻形同契約。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是否已經融入了婚姻契約論理念?

  夏吟蘭:婚姻契約論目前仍處於爭論之中。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婚姻首先是身份關係,這是婚姻的基礎,在身份關係的基礎上才會產生財產關係。為什麼婚姻契約論會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同呢?這是因為現在很多人已經看清,並且越來越看重婚姻的預期利益。簡單地講,婚姻的預期利益就是兩個人為共同生活設定的目標。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責任並且付出各自的努力,這實際上就具有了契約的意味。我認為年輕人婚姻的契約化現象說明他們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不過就《婚姻法》而言,我們現在還不承認它是民事契約。儘管我們承認婚姻的契約性,但是我們也不能脫離婚姻的倫理本質。

  《小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方面規定“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希望藉此維護婚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進一步體現了對個人自由與自治的尊重。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離婚手續,事實上為對配偶不忠實的人實施離婚提供了便利。您認為在個人自由和婚姻家庭穩定之間,我們的《婚姻法》有怎樣的價值取舍?

  夏吟蘭:坦率地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希望能夠在尊重個人情感和夫妻相互忠實之間實現衡平。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的婚姻是越來越自由了,但是對婚姻的不忠誠也確實給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現行《婚姻法》對夫妻相互忠誠的規定是倡導性規定,而不是義務性規定。倡導性規定是希望人們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這樣做法律也不會懲罰。現在我們社會中確實存在婚外戀這種不忠實於配偶的現象,這些問題如果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反映,那麼法律的倡導意義就沒有發揮出來,所以我們把它設計為倡導性規定,希望夫妻相互忠實、互敬互愛。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離婚救濟制度,比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經濟幫助等。這些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尋求衡平,有重婚、姘居等不忠誠的行為就是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總的來說,我們的價值取向是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讓濫用自由給他方造成損害的人為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小康》:依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您認為現行《婚姻法》還有哪些尚待改進、完善的地方?

  夏吟蘭: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在制度層面還有缺失。就制度框架而言,缺少親屬制度;具體到每一項制度,還需要加強可操作性。在理念方面,我們對於公平正義已經有所關照,但還遠遠不夠,對弱勢群體還需要進一步保護。

  現行《婚姻法》在倡導自由方面做了很多,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又顯得過於寬鬆了,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總共只有51條,是現在世界上條文最少的《婚姻法》之一。此外,中國還是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夫妻雙方登記離婚之前一般得不到必要的調解,花九塊錢辦手續當時就可以離婚,成本極低。西方國家絕對沒有我們自由,因為它們不允許行政離婚,批准離婚之前要讓當事人考慮一段時間,考慮過後還要開調解會。其實,在離婚率提高的同時,我國近年的複婚率也在增長,這說明很多人離婚之後後悔了。總之,無論是強調個人的自由還是增加必要的限制,我們的制度設計,包括離婚制度都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從而讓人們感到生活的幸福,我認為這是我們進行法治建設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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