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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四十六條”來襲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仔細看四十六條,會發現其中還有“依照四十八條規定條件”才能3個月後翻唱,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裡,3個月後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可翻錄歌曲的條件有三:備案、點出原作信息、“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內地音樂領域,就是簡稱“音著協”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按照音著協的官方說法,其性質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律師張志峰介紹,目前音著協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樂人可以選擇授權或不授權音著協代理自己的作品版權,即是否成為音著協會員:“如果音樂人不授權音著協,那為什麼要向音著協支付費用?”這個問題在新法草案裡被這樣解決:音樂人授權音著協代理自己的版權事務變成了規定動作。六十條表示明確規定權利人可以聲明不進入集體管理,但七十條又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辭任太和麥田CEO不久的宋柯,依然是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唱工委)的副理事長,連夜在網上發布自己對新法草案的修改意見。他這樣理解七十條:“雖然第六十條明確表明權利人可以聲明不得集體管理,但在第七十條又變相剝奪了那些已如此聲明的權利的許可權和定價權。你可以聲明,但維權訴訟是注定失敗的,賠償是沒有的,所得又是集體管理組織來替你決定、收取和分發的。這意味著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權者)只要先和某組織簽個廉價合同,就可以繞過權利人的任何主張,肆意使用任何優質版權,並且規避高額賠償。這算什麼?”

  此外,高曉鬆、盧中強、小柯等音樂人都積極在網上發聲,給新法草案提建議。唱工委在4月9日緊急召開會議商討對策。文學和影視領域的人也參與其中,恐慌籠罩著文化界,如果音樂產業開了這個先河,可能累及整個知識產權保護。作家對文字的權利,編劇對劇本的權利,影視公司對影視劇的權利,都有可能受到類似的待遇。

失控的音著協

  最終,草案的爭議條款都指向一個機構—音著協,其“集體版權管理組織”的性質讓外行人摸不清頭腦。

  職業混音師闞歐禮接觸過諸多作曲人。據他了解,音著協最初由幾個作曲人牽頭成立,一開始是自發的,後來發展成半官方性質:“被收編了,越發展越不對味兒了。”闞歐禮認識一位知名作曲人,是音著協最早一批成員,後來卻成了對音著協抱怨最多的人:“他的成名作被用於某家用電器廣告,沒有得到任何版稅,去追問音著協,追到五位數版稅,他後來巧合認識了廣告的出資方,得知付給音著協的版稅是六位數。”闞歐禮將此舉形容為“拼縫兒之神”。

  因為一次幫幼兒教材梳理兒歌版權的經歷,闞歐禮對音著協的“集體版權管理”更加失望。那本教材裡有50多首兒歌是沒有過保護年限的,但是很多找不到作者,教材出版社去找音著協,音著協按照每首歌300元收了版權費用,一年以後有一位作曲人找到出版社稱教材用自己作品是侵權,出版社只能說是跟音著協買的版權。“按理說音著協的職責應該是找到原作者把錢轉交過去,但後來的事說明音著協在辦事兒的時候完全不是致力於把錢轉交給作者,而是‘你把錢放我這兒,我幫你擺平。’”在音樂圈多年的闞歐禮說,整個國內的音像出版領域,版權管理都有類似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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