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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相克亦相生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09:33:26  


 
  顯然,第二個問題是個理論問題,也是個現實問題,它是可以與如何評價改革前以及鴉片戰爭前體制的歷史問題分開,單獨予以討論的。

  純就理論而言,“經濟自由”強調個人權利,“經濟民主”強調多數決定,兩者確有可能形成矛盾。一個典型而又通俗的表述是:如果5個人能以“多數決定”剝奪第6個人的財產(乃至剝奪他的生命),那麼“經濟自由”(乃至一切領域中的自由)當然會蕩然無存。反過來說,個人產權絕對化導致侵犯多數或公眾權利的簡單例子要難找一些。(某些學者樂於引用的“查爾斯河建橋案”之類例子是不能成立的。在這一案例中,某人在並非其私人所有的河流上建了一座橋,便要禁止別人再建另外的橋。這純屬叢林中的霸道邏輯,而與任何自由主義所定義的個人權利絕非一回事。按此邏輯,某人煮了一鍋飯,便可以禁止天下的人再煮飯了,哪一個“私有制社會”能在這樣的邏輯下存在?這位學者以此反對產權自由,但贊成言論自由。然而按這樣的邏輯,言論自由便意味著我說了話就不許別人說話,這種“言論自由”能夠贊成麼?顯然該學者的錯誤在於把個人產權不受侵犯與個人私欲不受侵犯混為一談了。而自由主義的“產權絕對化”恰恰意味著個人在其產權範圍之外為一己私欲而侵犯他人權利是不許可的,這種霸道行徑恰恰在那種“權力捉弄財產”的時代才易於發生。當然產權絕對化也有其弊病,但絕不是該學者講的這種。)但在邏輯上也可以設想一種“競爭產生壟斷、壟斷產生專制”的狀況:如果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大魚吃小魚”式的無限集中,那麼在最後一頭“巨鯨”吞並了所有的“魚”之後便會出現經濟上的“大一統”專制格局。

  然而我們同樣也可以說,“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也是相輔相生,互為條件的。難道市場中的“自由競爭”在本質上不就是消費者——公眾通過選購決策對某種產品(以及生產它的企業)能否立足進行的一種“民主表決”嗎?反過來說,如果“經濟民主”意味著對多數人利益的尊重,那麼它與自由競爭的關係正如米塞斯所說:富人並不希望出現充分的自由競爭局面,尤其是那些並非創業者而只是繼承了財富的人最希望凝固現狀、制止競爭。因而自由競爭是有損於世襲財富寡頭而有利於多數人利益的“經濟民主”的基礎。

  事實上不僅“經濟”上的民主與自由是如此,一般意義上的民主與自由也是既相生又相克的。然而應當說相生的一面還是主要的。這是因為至少在現代意義上“自由”與“民主”都有個共同的基礎,即公民的個人權利。曾經有種流行說法:過去的專制是以神或個人的名義實行的專制,而現代的專制則是以“人民”的名義實行的專制。實際上這一區別十分模糊,因為無論古今,真正只以個人名義、完全靠武力威嚇公眾來維持的專制即使有也罕見,實際存在的專制大都是“共同體本位”的制度,即否認個人權利、強調個人服從共同體、從而共同體的一個個成員都服從共同體的人格化身。因而順民、順德、順天都歸結為“順我”。明末哲人黃宗羲把這樣的機制概括為“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明夷待訪錄》),確是一語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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