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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車遇堵背後的真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11:39:19  


 
  要明確“給急救車讓道”是法律強制不是道德提倡

  198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過後,卻改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這樣的表述,實際上就造成了和“公交車讓座”問題一樣的困惑,“應當”讓行,是提倡性的建議還是義務性的規定,相信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後者,那麼對於“不讓道”的行為,應該有具體的懲罰性措施出台,可惜目前還沒有;如果是前者,不能否認,和讓座問題一樣,在規則意識較為淡薄的中國社會,這可能只會讓此話題糾纏不清。

  德國1982年即已頒布法律強制要求所有車輛為救護車讓道,否則將承擔高額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美國交通法規規定,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道路上行駛的其他所有車輛此時必須立即停車,等特種車輛駛離一段距離之後,其他車輛方可繼續行駛;韓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給救護車讓道的,一經特種車輛的黑匣子確認,對違法者處以巨額罰款;在新加坡,救護車都裝有攝像頭,如果拍攝到哪輛車不給救護車讓路,就將受到重罰。

  在德國、美國、新加坡這些規則意識比中國強的國家,尚且需要法律強制規定給救護車讓道的義務並且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在中國,把這樣一個問題寄希望在“素質”上顯然不是務實的做法。

  把目光聚焦在是否有意願避讓,忽略了是否有技能避讓

  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在幫助正處於危難中的他人,實際上卻是在關懷自我:你也可能有存在險情的那一天。這麼簡單的道理,讓大家明白並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問題在於,許多司機不具有讓道的技術。

  駕校培訓日趨“速成化”,大量技術不熟練的新手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往往不知該如何應對,更不清楚如何在擁擠的道路上為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讓道。這就不是“讓不讓”的問題了,而是“會不會讓”的問題。

  在德國,如何在擁堵的道路下給救護車、消防車讓道,這是考駕照需要學習的重要內容;日本的經驗是將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觀念和方法列為駕校培訓的必修必考科目,從而使得司機在面對特種車輛時有意願、也有能力避讓。

  除此之外,西方發達國家還提出第一目擊者救護原則,需要大家平時提高急救意識和急救技能,關鍵時候才能幫助發生意外的病人。這在客觀上就減輕了緊急救護體系的壓力,也為救護患者贏得了最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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