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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壟斷亮劍叫好!

http://www.CRNTT.com   2013-01-06 08:45:49  


 
  其次,對壟斷行為的受害者一方的保護,既要重視作為團體的企業一類,也要覆蓋到纖弱的個體一族。在這次查處中,受害的一方都是企業,而且還都是行業內地位顯赫的名牌企業,比如TCL、創維、康佳、長虹等等,一共9家。這麼多企業的聯盟,豈是好惹?它們最終能打贏官司,不知跟它們是大企業有關否?反正,與單個而零散的個人消費者相比,企業正當利益受損,不僅反抗力量是強大的,而且還容易引起政府的重視;而消費者個人作為壟斷行為受害者,反抗力量要微弱得多,取證或上訴更不容易,無法與企業相提並論。即便如此,都折騰了6年時間,要是消費者個人,誰有這精力?誰能跑到國外去取證?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勿以“小害”而不理,勿以“民不舉”而“官不究”。

  再次,豐富了人們對壟斷行為的認識。以往,一旦說起壟斷行為,人們首先會將注意力聚焦到壟斷企業身上,而忽視了為數眾多的非壟斷企業。其實,這是一個偏差。壟斷行為並非只限於壟斷企業,即便是由多個經營主體共處的市場,也難以天然保證公平競爭。如果多個企業串謀價格建立聯盟,也一樣形成事實上的壟斷。甚至比壟斷型企業更惡劣:由於其價格不是由第三方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制定的,因此其牟利性和隨意性只會更強烈,偏離公正的可能性更大。這次處罰的壟斷價格案,涉案企業為了達成價格同盟,竟然先後53次聚會串謀,可謂處心積慮,不餘遺力。所以,反壟斷不能只盯住幾家國有大企業,即使是多家企業經營的市場,對眾口一詞的統一價格,也要保持警惕,要探查他們的“統一”是偶然巧合還是幕後共商所致。

  文章表示,與歐美、美國甚至韓國同樣的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相比,中國“迄今為止開出的金額最高的一張價格違法罰單”,其數額遠低於上述三國(區)。這是因為前三者依據的是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而中國的反壟斷法是從案發後的2008年開始實施的,因此只能執行案發時的價格。數額多少也許不是關鍵,亡羊補牢值得慶幸;而法律條款完備之後,有法必依執法到位,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則更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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