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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鞭刑:披著法治外衣的野蠻酷刑

http://www.CRNTT.com   2013-02-02 09:17:49  


鞭刑作為嚴酷刑罰,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極不人道及嚴重侵犯受刑人人權,罪刑不當,輕罪重罰,以重刑的效果威懾一切潛在的犯罪人,殺一儆百,結果只能是嚴刑酷罰,重刑泛濫。
  中評社北京2月2日訊/近日,在廣東省人代會分組討論中,有人大代表指出,為了應對刑事案件高發的態勢,應引進新加坡的“鞭刑”,用“嚴刑峻罰”來解決這一問題。由於鞭刑普遍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權,新加坡的“鞭刑”在世界上飽受爭議。 
   
新加坡鞭刑承襲英國殖民統治  
 
  新加坡鞭刑承襲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1948年,英國廢除鞭刑,新加坡則保留至今

  新加坡的鞭刑承襲於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獨立後新加坡繼承了英國殖民的法律體制。在1948年,英國通過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國內廢除了鞭刑,1965年獨立後,新加坡將鞭刑保留至今,成為新加坡五種刑罰之一,針對破壞公物、暴力搶劫、非法擁有武器等30多種不同罪行對介於18至50歲的男性罪犯執行鞭刑,而強姦犯、非法走私毒品、非法貸款以及非法入境者則面對強制性鞭刑的刑罰。 

  1966年,新加坡頒布《破壞法》,將鞭刑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輕罪重罰,為世界罕見

  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然而,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將鞭刑範圍進一步擴大。 

  新加坡總統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國所罕見。 

  1994年,美國人麥克•費因在新加坡的公共場所塗鴉被判處4個月徒刑、3500新幣罰金及六下鞭刑,全美國嘩然
1993年9月18日,美國青年麥克‧費因在新加坡公共場所塗鴉被控五十三項罪刑,共454件塗鴉行為,1994年3月4日麥可‧費被判處四個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幣之罰金及六下鞭刑,而麥克‧費的上訴隨即被駁回,美國參議院並通過決議要求美國政府阻止新加坡的執行亦未果,最終值赦免兩下鞭刑,共執行四下鞭刑。所以,麥克‧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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