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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名家作品海外流通 真能保護中國文化遺產?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4: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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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藝術品市場起步較晚,一般被認為興起於上世紀90年代初期,然其發展之迅猛遠遠超乎人們的預料。

  在規範中國藝術品市場的過程中,法規條例一直扮演著重要且積極的角色,卻也一直在摸著石頭過河,頻頻為藝術品市場中出現的造假、知假拍假、鑒假等亂象傷透腦筋。據不完全統計,自1961年建國後第一部綜合性文物法規《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出台起,對中國藝術品市場起到指導、監管作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總共出台不下100部,更有不計其數的地方性法規,發布或修訂的頻率均在逐漸增加。它們不斷給市場帶來新的動力,同時也不斷顯出力不從心之處:駛入“快車道”的中國藝術品市場總是試圖在法規條例的縫隙中肆意生長,將其陷入被動的境地。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

  建國後最早實施的綜合性文物法規,1961年3月4日至1982年11月19日實施。

  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和擅自運往國外。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於所轄境內的文物負有保護責任。一切現在地下遺存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

■《文物保護法》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1982年11月審議通過,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7年12月。

  文物保護法規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這些單位進行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必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級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買賣,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拍賣法》

  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1997年1月1日起實施,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4年8月28日。

  拍賣法的出台,對我國拍賣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對促進商品流通將起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拍賣法中有關文物拍賣的條款規定的並不詳盡,但是有關“文物拍賣”的規定卻使文物拍賣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真正具有了合法地位。

  拍賣法規定了設立文物拍賣企業的條件,即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册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文物拍賣的規範管理,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文物保護法》、《拍賣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對文物拍賣的程序和要求做了進一步的規定。2003年7月14日起實施。

  至此,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歷經10年摸索,成功地寫入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對發展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發揮了極大的政策支撐。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

  為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防止珍貴文物流失,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標準。2007年6月5日起實施。

  標準以1949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製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製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在2001年1月15日起實施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修改而成,今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對違反發布拍賣公告、展示拍賣標的等有關規定的危害性較輕的行為,及對未按規定備案、損害他人商譽等行為,作出“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增加了“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的倡導性規定,删掉了身份證明複印件備案規定。

  來源:2013年03月22日09:56 文匯報 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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