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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藝術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現狀:理想主義消逝

http://www.CRNTT.com   2013-03-27 11:54:43  


圖為位於北京五元橋邊草場地村里的非營利藝術機構 泰康空間
  中評社北京3月27日訊/在展開本文論題之前,先就“贏利”、“盈利”、“營利”三詞作簡單辨析。“贏利”、“盈利”同義,指企業單位所得利潤, “贏/盈”取“獲得、多餘”之意,強調結果。“營利”指謀求利潤,“營”字取“謀取”之意,與“牟利”同義,強調目的與行為。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一詞出現於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其核心原則是“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所以將NPO翻譯為“非營利機構”或“非牟利機構”是恰切的,中國大陸地區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的是“非營利機構”。我們可以從美國的兩位知名學者的論述中了解學界對於非營利機構的概念定義。

  學者萊斯特.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認為“非營利”應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不以獲取利潤為宗旨;二是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即非營利機構可以進行一定形式的經營活動賺取利潤,但盈利不能在成員間進行分配;三是不能將機構資產轉化為私人資產,即機構資產屬於社會而不是機構經營者。學者托馬斯.伍爾夫(Thomas Wolf)則繼續深化這一概念的定義需包括:以公益為宗旨;機構享有政府賦稅優惠,對機構捐贈同樣享有賦稅優惠。

  本文要討論的非營利藝術機構即是非營利機構的一種。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對“非營利機構”做出界定,與上述定義相近的機構在我國有兩類,一是1949年以來的“國有文化事業單位”,二是1998年由朱熔基簽署的第251號國務院令所允許在民政部門注册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一類“國有文化事業單位”在本文中暫不討論,本文涉及的非營利藝術機構僅限於1998年以來的以當代藝術為主體的非營利藝術機構。目前業界對這類機構約定俗稱的界定標準大致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專注於藝術的贊助、展覽、研究、傳播、收藏工作。這些機構大都以諸如(藝術)空間、藝術中心、美術館、藝術館的名稱出現。從他們的誕生原因來說,這些機構都不是為經典藝術而設立的,而是源於一些有經濟實力而文化觀念超前的藝術贊助人對新藝術的個體認知;從機構運營性質來說則身份各異,以下列舉不同情況並以具體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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