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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宜修訂海協章程推動協商更上層樓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08:32:48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是“汪辜會談”二十周年紀念。
  中評社北京4月25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似宜修訂海協章程推動協商更上層樓》,內容如下: 

  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昨日在國台辦新聞發佈會上宣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定於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舉行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總結二零零八年六月以來第二屆理事會的工作,規劃未來任務,並進行理事換屆,推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另外,今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是“汪辜會談”二十周年,屆時將會在海協本次理事會議上一並紀念。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領導將到會並講話。范麗青的這番話,證實了台灣媒體此前的相關報道。 

  海協此次活動安排,顯示了兩個特點。其一是具有長期性並是組織制度性的影響的,即海協終於按照社團組織慣例,實行定期換屆。實際上,海協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以來,在連老會長汪道涵都已逝世兩年了都一直沒有進行換屆,直到距離第一屆理事會組成十六年半後的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才召開第二屆理事會議,進行領導機構換屆。這其中當然是有著受到李登輝、陳水扁惡化兩岸關係,而致海峽兩會協商被迫停止的因素;因而在馬英九就職並宣佈承認“九二共識”,希望恢復兩會協商之後,海協聞風而動,立即召開換屆理事會,退選剛從國台辦主任退下來的陳雲林,填補汪道涵的空缺,並在二十多天後,與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進行首次“陳江會”。海協現在則準備召開第三屆理事會議,與第二屆理事會相隔了五年,與中共全國代表大會及全國人大、國務院每五年換屆基本同步,似是有趨向“定期換屆”的跡象。這與國際慣例及社團規范相符,但仍與海協會本身的章程有距離,因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第六條規定,“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在組織機構規范化,確定每屆理事會的任期與中央和國家領導機構的任期同步之後,就應修改會章,將“理事任期三年”改為“理事任期五年”,以切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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