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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者林岡:統一前兩岸應有何種政治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3-06-03 00:18:19  


 
  就政府治權而言,兩岸政府分別享有充分的對內管轄權,“井水不犯河水”。雙方的統治權依託於各自的法律體系,通過不同形式的選舉,產生政府領導人,擁有互不相屬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軍隊系統,制定各自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財政、稅收、社會福利、防務、涉外和出入境管理等政策。兩岸政府隔海分治,延續了國共內戰所遺留下來的敵對狀態。雙方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的關係既不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也不是國與國關係,雙方互不隸屬,可以說是處於平等或對等的地位。“一國兩府”是“一國兩制”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制”,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制度精神的組織載體,即“兩府”。不管是就對不同制度的代表性而言,還是就內部治理而言,統一前後都客觀存在“兩府”狀態,其關係也應該是平等的。

  探討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必須對現有的國家理論和分裂國家的整合理論,進行理論創新。按照一般的國家理論,國家系由政府、人口、疆域和主權四個要素組成,四者連為一體,不可分割。但兩岸的特殊政治現實,卻意味著國家主權的涵蓋範圍,可以大於政府治權;在同一國家主權下並立兩個政府,並不一定意味著國家主權的分裂,其條件是雙方均不放棄對整個國家的主權要求。換句話說,中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和人民所指涉的範圍固然涵蓋兩岸,但政府這一要素卻有不同的指涉範圍。一個中國的框架可以跟主權、領土和人民完全吻合,也能包容兩個政府並存這一過渡期的暫時現象。分裂國家的整合理論也難以解釋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該理論對統一前後的兩德關係,以及目前和未來的南北朝鮮關係或許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兩岸關係的基本事實是雖然中國尚未完全統一,同時存在“兩個政府”,但並沒有分裂為“兩個國家”。

  四年多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一個重要政治成果是“九二共識”所隱含的“法理一中”概念的確立。“法理一中”不但已經成為處理兩岸關係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對兩岸關係現狀的比較準確的描述。雖然台灣大部分民眾主張維持現狀,但越來越多的民眾,已經接受了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現實。台灣的為政者在經歷了“階段性的兩個中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以及“一邊一國”論的嘗試後,也已經回到了“一國兩區”的立場,與大陸以“法理一中”規範兩岸現狀的政策立場趨近。正如中共“十八大”報告所指出的,“大陸和台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家領土和主權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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