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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良知豈能拍賣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06 12:37:42 |
如果發緊急聲明的不是楊絳先生 2013年06月04日09:10來源:新民晚報.新民網 作者:方翔 北京保利原定今天上午拍賣錢鍾書先生、楊絳先生的三封私人書信,楊絳先生昨天發表緊急聲明,表示反對拍賣。北京保利當天即回應三封信件已撤拍。然而,此前推出“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的中貿聖佳拍賣行,至今未見回覆。 近年來,名人手稿拍賣大熱,今年中國嘉德的春拍上,魯迅先生的一頁手稿就拍出690萬元。與此同時,有關名人手稿所有權的爭議也逐漸為市場關注。2012年,周作人的長孫曾起訴中國嘉德,就《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的拍賣,要求確認無效,並返還手稿。法院則裁定該案因訴訟主體不對,不予受理。 作品的著作權,期限是在作者逝世後50年,而書信的著作權歸屬於寫信人,著作權本身也可以繼承。因此,無論是錢鍾書先生還是楊絳先生的手稿,如未經楊絳先生允許,不可以出版。收信者僅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獲得發信者的同意,不得隨意公開信件。 但從拍賣法的角度,卻有另外一個視角:委托人只要擁有標的所有權(處分權)即可委托拍賣,拍賣人拍賣前必須發布拍賣公告、並按拍賣法第48條規定進行標的展示,這是法律規定並且必須進行的,是法定行為。這跟委托人有無著作權、是否與拍賣人約定沒有關係。而且,拍賣企業在預展中沒有必要對信件的內容做出完全解讀,只要是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相應的條件與資料(包括印制圖錄)就可以了。但法律並未做出展示到什麼程度的規定,這裡存在著一個法律“真空”領域。 近年來,各大拍賣行在手稿拍賣中可謂動足了腦筋,從開研討會到出版專著進行研究。但當著作權人對於拍賣出現異議的時候,這種研討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也成一個業界關注的焦點。對於此次北京保利的撤拍,業內更多地看作是企業的一種自願行為。 雖然,楊絳先生一再呼籲司法機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切實履行法律職責。但只要名人書信不屬於國家禁止拍賣的文物,《拍賣法》便無法限制,若委托人和拍賣公司執意拍賣,即便著作權所有者反對,恐怕依然可以拍賣成功。如果此次發布緊急聲明的不是楊絳先生,北京保利是否會撤拍,恐怕是個未知數。 手稿所具有的文獻價值和文物價值有目共睹,通過拍賣,不僅可以充分展現手稿的商業價值,更重要的是,還可給研究人員提供極為寶貴的第一手材料,給公眾一個了解歷史的渠道。但拍賣手稿首先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畢竟,手稿的研究價值再大,其交易範圍也應該受到法律約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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